【《黨的建設辭典》辭條】黨的經濟紀律
【黨的經濟紀律】黨的經濟紀律,亦稱“財經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的干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法規(guī)。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fā)展,黨員、干部隊伍中違反經濟紀律的現象越來越突出,適應這種要求,黨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加強黨的經濟紀律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的主要內容包括:(1)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牟利。黨的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義的酬金或饋贈;不得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以及工作人員饋贈現金和實物;不得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不得以工作之便勒索或收取現金和實物等。(2)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不許隨意改變稅種、稅率和減免稅收;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反對偷稅漏稅。(3)嚴禁以試用為名侵占國家物品和集體單位的物品;嚴禁用公款宴請、旅游和違反規(guī)定為領導人個人修建住宅。(4)嚴禁私設小金柜;嚴禁干部經商辦企業(yè);嚴禁領導干部子女、配偶經商,等等。
模范地遵守黨和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經濟紀律,是共產黨員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嚴肅黨的經濟紀律,對于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反對黨內腐敗現象,從嚴治黨,端正黨風,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黨的經濟紀律。嚴格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guī)定,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堅決杜絕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等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同時,必須加強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干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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