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些有實際權力的官員進行非法尋租以外,某些與掌握權力的政治人物有親屬或密切關系的人也參與到尋租活動中來,這在陳水扁的家人、親戚和親信中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陳水扁的夫人吳淑珍、女婿趙建銘、親家趙玉柱、陳水扁的前后兩任“副秘書長”陳哲南、馬永成所涉及到的弊案多數(shù)都屬于此類的尋租行為。按理說,吳淑珍、趙建銘和趙玉柱等陳水扁的親屬并不擁有直接的和實際的權力,他們原本不具備能夠與他人進行交換的租金;即使是陳哲南和馬永成,他們所處的職位本身也不足以讓他們具備創(chuàng)設高額租金的條件。尋租者之所以愿意與這些人進行利益交換,主要是因為他們相信這些與陳水扁有特殊關系的人完全可以借助陳水扁的影響力來幫助他們達到目的。而陳水扁的這些親信和親戚也相信他們與陳水扁的特殊關系能夠給他們帶來實際的利益,而實現(xiàn)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配合尋租者的尋租行為。趙建銘涉及“臺開弊案”、吳淑珍涉及“SOGO經(jīng)營權之爭”、一些公司雇請趙玉柱擔任“門神”等都是此類尋租。比如在“臺開弊案”中,根據(jù)“臺北地方檢察署”的起訴書指出,“不甘未在臺灣銀行出任要職的蘇德建乃思謀乙職以求升官,且知悉非動用人事關說無法遂行,乃請托與第一家庭成員趙建銘熟識兼桌球球友之蔡清文向趙建銘為其說項,希望趙建銘運用其第一家庭之影響力為其謀求乙職董、監(jiān)事職務,并允諾若出任要職將酬謝新臺幣300萬元之報酬予趙建銘”;“馬永成遂向林全提議可否由蘇德建出任臺開公司董事長職務,以同時解決臺灣銀行及臺開公司人事問題,(財政部長)林全認為可行”。[xi]從涉案人員的身份、事由、動機和過程來看,起訴書中所描述就是一個典型的非法尋租過程。
民進黨當局涉及貪腐的另一個重要表現(xiàn)是政商之間利用政治獻金進行尋租,并以此掩蓋受賄和某些不法利益交換。在臺灣的選舉文化中,金錢發(fā)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無論是競選造勢、日常選舉開銷還是買票,都需要大量的經(jīng)費支持,這些經(jīng)費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政治獻金。在臺灣的“政治獻金法”通過之前,政治獻金成為政商勾結的藏污納垢之所,不少政治人物利用財團、共商業(yè)界的捐助作為競選費用,甚至有人中飽私囊,轉為個人財產(chǎn)。政治人物在收受政治獻金以后,一旦當選,對捐贈者往往投桃報李,許多政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弊案就此產(chǎn)生,況且有時候政治獻金和賄賂之間并沒有清晰的分野,容易被有人以捐贈政治獻金之名來進行賄賂之實。在民進黨當局近年來爆出的弊案當中,其中與政治獻金直接有關的就有“陳由豪案”、“陳哲南案”、陳水扁“臺新銀行秘賬案”、趙玉柱侵吞陳水扁政治獻金案等。如在“高捷弊案”中,前臺灣華僑銀行董事長,因金融犯罪逃離臺灣的梁柏熏就指正陳哲男曾經(jīng)在2002年9月非法收取了他600萬元新臺幣的政治獻金,答應幫他擺平官司,但拿了錢卻沒有辦事。同時還傳出高捷前董事長陳敏賢為籌募陳水扁競選經(jīng)費,透過中間人傳話給廠商索取一億元新臺幣的公關費。雖然2004年3月臺灣通過了“政治獻金法”,對政治獻金進行了規(guī)范,但只要臺灣金權化的選舉制度和選舉文化還存在,政商兩界的利益需求還存在,就難以從根本上改變借披著“合法”外衣的政治獻金進行利益輸送和非法尋租行為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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