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賴集團不具任何合法性
作為一些外國勢力對華戰(zhàn)略中的一枚棋子,達賴極力給自己的小集團披上合法性的外衣。達賴集團2008年散布的所謂“為全體藏人實現(xiàn)名副其實自治的建議”再次宣稱,“西藏流亡政府象征著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在這個“建議”被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全面駁回之后,達賴集團最近又炮制了一份“闡釋”,聲稱“達賴喇嘛尊者作為西藏人民合法代表的地位,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容置疑的”。其實達賴和所謂“流亡政府”是一回事,這個政府的英文全稱是“Central Tibetan Administration of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翻譯過來就是“神圣的達賴喇嘛的西藏中央政府”。而事實是,這個“流亡政府”連同它的“政教首腦”達賴連半點合法性也不存在,僅僅是一個從事分裂祖國活動的、靠外國勢力養(yǎng)活的政治小集團。
1951年中央政府和原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xié)議,即十七條協(xié)議。達賴本人專門致電中央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lián)碜o,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協(xié)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衛(wèi)祖國領土主權的統(tǒng)一”。由于十七條協(xié)議的簽定,當時以達賴喇嘛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具有合法的性質。
1959年3月10日,原西藏地方政府統(tǒng)治集團悍然發(fā)動武裝叛亂,以“西藏獨立國人民會議”名義宣布“西藏獨立”。達賴在逃竄途中于山南隆子縣宣布成立以他為首的“西藏臨時政府”,此后在外國又搞了一系列宣示“西藏獨立”的活動。3月28日,周恩來總理發(fā)布國務院命令,“查西藏地方政府多數(shù)噶倫和上層反動集團……撕毀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xié)議……這種背叛祖國、破壞統(tǒng)一的行為,實為國法所不容”,“特決定自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qū)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因此,原西藏地方政府早已被中央政府依法解散,叛逃到外國的人員糾合組成的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完全是違背西藏各族人民利益的,完全是違反中國法律的。1963年10月,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在印度公布了一個“西藏國憲法”,聲稱西藏是“獨立國家”,“西藏政府的主要職權由達賴喇嘛負責”。達賴撰寫的“西藏未來政體及憲法要旨”聲稱“西藏屬于中國的說法是不真實的”,要求“中國退出西藏”。這一切表明,這個非法的“政府”以“立法”形式與中國憲法和其他法律全面決裂與對立。1964年12月17日,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關于撤銷達賴職務的決定》指出,達賴“1959年發(fā)動叛國的反革命武裝叛亂。在逃亡國外以后,組織流亡偽政府,公布偽憲法……這一切都證明他早已自絕于祖國和人民”。
所以,無論是從人民利益的角度,還是從法理角度,代表西藏地方和西藏人民的,只能是中國中央政府及其領導下的西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達賴及其“流亡政府”沒有任何合法性,沒有任何資格代表西藏地方和西藏人民,世界上迄今也沒有任何國家承認這個“流亡政府”。任何外國政要以任何借口會見達賴,都是對這個以分裂中國為目的的非法政治組織的支持。美國總統(tǒng)此次同達賴會見,嚴重違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違反中美三個聯(lián)合公報和《中美聯(lián)合聲明》確定的原則,違背美國政府多次重申的承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不支持“西藏獨立”的承諾,也完全違背當年林肯總統(tǒng)廢除美國黑奴制度的進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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