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民主集中制中有兩個“集中”。第一個“集中”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規(guī)定了它與民主相聯系,從屬于民主制度,必然要求凡屬黨的重大事務,都必須經過黨內民主討論、民主議決。第一個“集中”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通過重大決策形成的“集中”;二是通過制定規(guī)章制度形成的“集中”;三是通過選舉或任命干部形成的“集中”。第二個“集中”是“集中” 指導下的民主,它有著發(fā)揮“指導民主”的作用。這里的“集中”,也必然與民主相聯系并從屬于民主制度?!凹小焙我阅苤笇裰髂兀恳驗樗窃趶V泛民主基礎上而產生的,這樣的“集中”代表著“眾意”和“共識”,所以才有資格和能力指導民主?!凹兄笇碌拿裰鳌?,就是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所形成的三個方面來“指導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實行的好壞,與“一把手”能否正確理解和執(zhí)行“集中”關系甚大?!耙话咽帧币杂X地遵守“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并帶頭用“民主基礎上”形成的“集中”指導“民主”。
關鍵詞 民主集中制、集中、制度屬性、表現形式
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對于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這是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集中制作出的創(chuàng)新性的理論發(fā)展。這個定義科學地的闡釋了,民主集中制包含兩大基本過程和程序,一個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一個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顯而易見,這兩大基本過程和程序中都包含著兩個關鍵的要素,即“民主”和“集中”。就兩個要素而言,關于“民主”的規(guī)定和涵義,大家都易于理解和掌握,不會產生什么爭議。但是關于“集中”,卻很容易引起歧見,以至于出現種種誤讀。因此,很有必要對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作出正確、合理的解析。
一、“集中”的制度屬性
民主集中制中有兩個“集中”,第一個“集中”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那么,怎樣看待這個“集中”呢?這里,我們必須注意和強調“集中”前面有個“民主基礎上的”限定詞,即“集中”必須是“民主的”,而非其他什么別的來著。這個解讀非常重要,因為從根本上說,“集中”有著兩種不同性質的形態(tài),一種是與民主相聯系的、從屬于民主制度的“集中”,即民主的“集中”;另一種則是與專制相聯系的、從屬于專制制度的“集中”,即專制的“集中”。由于有著兩種性質不同的“集中”,對“集中”的規(guī)定和要求也就截然不同。
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與民主相聯系,使之從屬于民主制度,這就必然要求,凡屬黨的重大事務,都必須經過黨內民主討論、民主議決。由于黨員享有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jiān)督權的民主權利,在黨內居于主體地位,發(fā)揮著主體作用,所以,黨內就必須充分開展民主,然后,才能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而且,在實行民主的“集中”時,必須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就是按照多數人達成的共識辦事。反之,如果把“集中”與專制相聯系,使之從屬于專制制度,這樣的“集中”必然無視民主,它也無須顧及民主,搞得當然就是“一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那一套,勢必造成“一言堂”、“家長制”獨裁、掌控的局面。這樣的“集中”,必然使民主集中制變質走樣。
民主集中制的第二個“集中”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個“集中”明確地表明,它有著發(fā)揮“指導民主”的作用。這里的“集中”,也必然與民主相聯系并從屬于民主制度?!凹小焙我阅苤笇裰髂兀窟@是因為,由于第一個“集中”是在廣泛民主基礎上而產生的,這樣的“集中”代表著“眾意”和“共識”,所以才有資格和能力指導民主,即大家在集體所形成的看法、觀點、意見、規(guī)范付之行動面前,必須講服從、講遵守。此時,倘若還有個別人或少數人不愿意、不贊成,仍然說三道四,還要保有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表示反對、不予理睬的民主,那就要對這樣的民主施加紀律的約束和處置。反之,如果是用與專制相聯系并從屬于專制制度的“集中”去指導民主,由于失去了“眾意”、“共識”,不過是以一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意見強加于眾人、控制眾人。這樣的“集中”所指導的顯然不是什么民主,而是眾人已經從根本上被剝奪了民主。用這樣專制的“集中”指導民主,自然與民主集中制背道而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