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選保險受益人:指定有三大講究
2012-12-04 15:27:57??來源:《金融博覽 財富》 責任編輯:editor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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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更多人投保意識的增強,一部分人選擇以保險形式為自己最親近的人遺留下生活“保障金”。可是由于他們對填寫保單受益人時的一些講究不是十分懂,最終使得受益人沒有受到益或不能最大受益。 保險受益人“指定”優(yōu)于“法定”保險受益人有“指定”和“法定”兩種。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最終,被保險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如果是“法定”,情況就不同了。若是“法定”,如果被保險人生前負有一定的債務,人身保險身故金首先是用于償還其所負債務,剩余的金額部分才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所以說,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受益人,最好是“指定”,而非“法定”。在此筆者提醒投保人在簽署保單時,最好明確寫明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就會認為受益人為“法定”。保險受益人“指定”優(yōu)于“法定”。 保險受益人指定有三大講究 講究之一:指定受益人獲得理賠金不需抵債。 【案例回放】 不久前生意人張先生在去與另一生意人洽談生意時,途中發(fā)生車禍不幸意外身亡。張先生在生前曾購買過10 萬元的人壽保險,并指定其獨生女兒是受益人,所以,其女兒在張先生死后便獲得了保險公司相當數(shù)量的保險理賠金,可很快張先生生前的朋友王先生就找上了門。聽王先生講,原來,在張先生生前做生意時曾向他借過3萬元的現(xiàn)金用于生意救急,而當時并沒有欠條。聽說張先生的保險理賠金已經(jīng)理賠到位,所以前來討債,希望能拿保險理賠金來抵償債務。對于這點,張先生的女兒很無奈,因為她并不知道借錢的事。她很想推脫,可又很想知道:如果真的借了錢,是否理賠金就必須要用于抵償父親生前的債務呢?答案是不需要,可以不用來抵償債務。當然從道德上講,如果真的投保人生前有債務,對于受益人來說理應拿出保險理賠金來給予償還。 【保險專家點評】 根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險事故發(fā)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將取得保險賠償金。這是投保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chǎn)所作的贈予,屬投保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chǎn),它不是投保人的遺產(chǎn),已成為受益人的合法財產(chǎn),不能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也就是說,受益人所獲得的保險金是不必用來歸還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各項債務的。 講究之二:作為受益人,保險金不征收遺產(chǎn)稅。 【案例回放】 劉先生夫婦如今資產(chǎn)已經(jīng)有幾百萬元,膝下只有一子,夫妻倆希望在自己年老逝世后,能把全部財產(chǎn)都繼承給自己的兒子,但如果再過N年國家說不定就會出臺“遺產(chǎn)稅法”,自己的這些資產(chǎn)就可能要付出不少的遺產(chǎn)稅。怎樣才能把自己的這些資產(chǎn)以既合法又不用付出遺產(chǎn)稅代價的方法,過到兒子的名下呢?劉先生夫婦請教了這方面的一些理財專家,專家都建議他們夫妻把這些資產(chǎn)“變”成人壽保險,而把他們的兒子確定為受益人,這樣一來就會滿足他們夫妻的最終愿望。 【保險專家點評】 根據(jù)當前的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任何保險金所得都是免稅的,如上,如果劉先生夫妻把自己的資產(chǎn)“變”成人壽保險,肯定就會達到避稅目的。如劉先生夫妻可把夫妻的任何一方作為投保人投保人壽生存保險,或者也可為兒子投保教育金類保險,指定兒子為受益人,這樣,一旦這些保險滿期,在給付保險金時這些資產(chǎn)就會順其自然過到兒子名下。當然劉先生夫婦還可以作為投保人投保高額終身壽險,把夫妻的任何一方作為被保險人,同樣再把兒子作為受益人,如此在劉先生夫妻年老逝世后,作為受益人的兒子同樣也能得到保險金。值得提醒的是,一定要記住必須在投保時指定保險金受益人為兒子,否則可能會發(fā)生一些其他意外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講究之三:不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作遺產(chǎn)分割繼承。 【案例回放】 在3年前,馬小姐還是單身,當時她投保了某保險公司15萬元的某意外人身險,在填寫保險合同時,受益人一欄她填寫了“法定”。前不久,馬小姐在一場意外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保險公司經(jīng)過認定,最終結(jié)論為屬于保險責任,于是便準備給付15萬元的保險賠償金。但在保險金的分配問題上出現(xiàn)了分歧,因為現(xiàn)在馬小姐已經(jīng)結(jié)婚,那究竟這15 萬元的保險賠償金應給其父母,還是她的愛人,還是雙方按比例分配呢? 馬小姐的父母認為,馬小姐在投保時尚屬于單身,填寫“法定”,本意肯定就是以父母作為受益人的,而馬小姐的愛人則認為自己才是馬小姐的法定繼承人。那究竟這15 萬元的賠償金如何分配呢?一般來說,馬小姐在受益人欄內(nèi)填寫上了“法定”,就屬不確定受益人,故該筆保險金應作為馬小姐的遺產(chǎn)來處分,對于遺產(chǎn)的分配,《繼承法》中都有明確規(guī)定。 【保險專家點評】 很多時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通常為避免家庭糾紛或還未考慮周全,往往會在身故受益人欄中填寫“法定繼承人”、“法定”或者干脆不寫。法定繼承人不是指定產(chǎn)生的,故其不具備受益人的一般特征。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視為“沒有指定受益人”,而按規(guī)定則應將保險金作為遺產(chǎn)進行處理。 如果是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有人要說,這不正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意愿不謀而合了嗎?不都是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取得了其死亡保險金?殊不知,其實,此時保險金的性質(zhì)已經(jīng)被轉(zhuǎn)為遺產(chǎn),繼承人將有可能要承擔一些意想不到的費用。在實際的操作當中,多數(shù)的保險公司為了“安全”起見,一般都會要求所有保險金申請人出具遺產(chǎn)繼承的相關(guān)公證書方可確定法定繼承人的名單,如此繼承人就又要承擔一筆不菲的公證費。 變更受益人履行手續(xù)才有效按有關(guān)規(guī)定, 變更受益人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否則變更就屬于無效。為了避免因變更受益人而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保險法》規(guī)定了較為嚴格的通知義務,即要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以書面形式將變更受益人的決定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可以不受該項變更的約束,在給付保險金時,依法仍然只能將保險金給付原來的受益人。 因此, 筆者建議投保人, 在投保后,如果想要變更受益人, 就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xù)。只有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在保單上批注或出具批單之后,才會產(chǎn)生變更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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