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忍殺害8人的熊振林被隨州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熊振林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法庭上,熊遞交了一份悔過書、一份特別聲明和一封舉報信。在念完悔過書和特別聲明后,審判長要求熊振林當庭念出舉報內容,熊振林顯得顧慮重重,表示“要保守秘密”,不肯當庭宣讀,最終,法官只得讓他的辯護律師代為宣讀。(2月28日長江商報)
公開而詳細的報道,讓我們看到了熊振林舉報的全部內容:劉某曾盜竊過一輛小轎車,湯某曾強迫在校女學生賣淫,另一人曾盜竊了兩輛摩托車。被舉報的三人與熊振林同居一個監(jiān)室。
通過對熊振林的審判,讓公民又受到一次法制教育,體會到了公開執(zhí)法,而這樣“原汁原味”的報道也許讓少數(shù)讀者覺得“很過癮”,但是卻讓舉報人的權利“很受傷”。
按照國家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有關條例,對舉報人的姓名和舉報內容等有關情況必須嚴格保密。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內容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
可是,面對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這一熟諳法律的群體,熊振林的舉報內容沒有受到起碼的保護,這起案件審理中的“硬傷”,不由讓人懷疑,執(zhí)法者的素質哪去了,對舉報者的權益是如何保護的?
“每一個舉報人,都是'時代的良心”,即使熊振林罪大惡極,哪怕終審仍將被判處死刑,而在被執(zhí)行死刑前,熊振林也應該與其它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他的舉報內容同樣不該被要求公開宣讀、被媒體公開曝光;哪怕是當事人求生心切,舉報事項是與監(jiān)友惡意串通,舉報內容明顯失實,法院也不該如此簡單處置。在這一方面,倒是當事人有著更為清醒的頭腦,當審判長讓他當庭宣讀舉報信時,熊振林先是顧慮,繼而拒絕。按理說,當事人的這一舉動應該提醒了法檢工作人員以及辯護律師,遺憾的是,最終并沒有阻止住他們違法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有意思的是,在辯護律師宣讀完舉報內容后,熊振林又提出,審理完畢后將自己與那3名被舉報人分開關押,免得不好相處。熊振林的法律意識和自保措施是不是讓我們的法律工作者汗顏?
法律的公正有時就體現(xiàn)在細節(jié)之中,如果我們稍有不當,就可能使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這方面的教訓已經(jīng)夠多,希望司法工作者精益求精,勿以惡小而為之。(葉傳龍)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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