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文顯透露,吉林省高院建立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如果省高院副院長貪贓枉法,省高院院長辭職;如果廳長、處長貪贓枉法,分管副院長辭職或責令辭職;如果廳長、處長的下屬貪贓枉法,廳長、處長辭職或責令辭職,以此類推。
張文顯介紹的這條經驗,確有值得叫好之處,如突出了主要領導的責任,責任層層落實并追究到個人,問責“不留余地”等等。但把追究連帶責任發(fā)展成“問責連坐”,其不合理性及負面效應也顯而易見。
副職或下屬違規(guī)違紀或違法犯罪,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的正職領導、分管領導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等黨紀政紀規(guī)定和法律條文中,已有具體規(guī)定。所謂“具體”就是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比如一個副職的腐敗與其正職領導有直接關系,那么后者很可能要受司法追究,而不只是辭職了事;如果副職的腐敗與其正職領導的確無關(有無關系或有什么樣的關系,可通過法定程序查實),那么,后者頂多只能承擔道義上的領導責任。
尤需注意的是,問責“連坐”制容易產生一種“聯(lián)合抗問責”的反彈效應。問責“連坐”事實上將正職與副職、分管領導與下屬緊緊綁在了一起。正職領導、分管領導難免會想:副職領導、下屬違法違紀,如果我配合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其結果是我必須辭職;如果我想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干脆把事情瞞住蓋住,則可以不受牽連。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只要覺得風險不大,正職領導、分管領導就不憚于做后一種選擇。
反腐倡廉需要落實問責機制,加大問責力度,但問責如果一味泛化、擴大化,搞成一刀切的“連坐”,則不但有違實事求是、責任法定的原則,而且可能增強“抗問責”的反彈力量,增大問責的難度和阻力??梢姡锤瘑栘煛斑B坐”不是一個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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