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生活在廣州的人和我一樣,對各種“跳橋秀”已有了相當的“審丑疲勞”。這也難怪,4月份以來,僅僅海珠橋一地,就已發(fā)生過12起“跳橋秀”。就在這種跳橋喊冤的新聞價值與喊冤效果隨著跳的次數的急劇增多而導致邊際效用遞減的時候,故事一反常態(tài),發(fā)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5月21日上午7時許,32歲的陳富超欲追討被拖欠的多達450余萬元巨款,爬上海珠橋,引發(fā)4小時交通堵塞。在重重警戒之下,六旬老伯賴健生悄然爬到跳橋男子身邊,借口“握握手交個朋友”,連拉帶推令男子從高處摔下,造成跳橋男子手肘、腰椎骨折,可能癱瘓。根據最新消息,跳橋者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推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兩人均被采取刑事措施。
此事迅速火遍網絡,僅在網易一家,此新聞網民跟帖就達到17000多條。從跟帖評論來看,網民對此事看法頗為分裂,這種意見沖突在事發(fā)現場就有體現,賴健生下橋之時,有為其“見義勇為”行為歡呼的,也有向其投擲礦泉水瓶,怒斥其涉嫌謀殺的。
這里有幾種看法值得推敲。一種認為跳橋的人為了自己利益綁架其他人的利益,不去找冤頭債主而跑來堵塞交通,應該予以嚴懲。持這種看法的人不少,特別是一些每天要過橋上班,不堪“跳橋秀”帶來的交通堵塞之苦的廣州市民。
電視劇《西游記》的主題曲有這么一句:“剛擒住了幾個妖,又降住了幾個魔,魑魅魍魎怎么就這么多?”對于那些將責任歸咎到跳橋者個人的公眾,我建議他們先反思一下孫大圣的這個問題。如果跳橋是極個別的現象,或許我們可以說是跳橋者個人有問題,但是一個多月,12人前赴后繼,紛紛去跳橋,恐怕就不是個人素質問題了。
鑒于近來類似事件頻發(fā),也有媒體評論認為,是“跳橋秀”的犯罪成本太低,搞得人人效尤,一有冤情就跳橋。這種說法我更加難以贊同。首先,跳橋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少則也會被行政拘留10天。更可怕的是,除非專業(yè)人士,爬這種橋無疑相當危險,成本一點都不低。當然,與他們走正常的程序訴冤的成本相比,跳橋訴冤的成本可能算低的,不然不會一個接一個地去跳。
準確地說,不是跳橋訴冤的成本太低,而實在是循正常路徑訴冤的成本太高。在這個什么都喜歡抓典型的社會,往往也只有成了典型的冤情,才能得到更好的解決。據了解,在那12宗“跳橋秀”中,絕大多數都是因各種正常投訴渠道長期無法解決問題,跳橋者于是最后采取這一激進方式的。群眾不是傻子,他們自身的經歷和大量類似事件都表明,只有驚動媒體,釀成影響巨大的公共事件,他們自身的冤屈才能得以伸張。當然,驚動媒體和公眾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驚動高層官員,后者“立即批示”、“狠抓落實”,問題才能解決。這也是一些民眾遇到問題往往要“往最大處鬧”、“往最高機構上訪”的原因所在。
我曾在香港求學多年,在這個人口密度極大的國際化大都市,要是有人也跳個橋,堵個隧道,后果可能比在廣州嚴重得多。慶幸的是,我從未見有人這么干過,因為完全沒有這個必要,遇到什么糾紛,自然有制度,有法律,訴諸正常渠道解決的成本絕對比“跳橋秀”低多了。“跳橋秀”沒必要,誰還會去拼那個命?
我從事媒體工作半年以來,常接到陌生人的冤屈訴狀,希望媒體能幫他們報道申冤。看來當年盛極一時的訴冤找《焦點訪談》“焦青天”、《南方周末》“南青天”的路數依然還在沿用。這不僅僅是媒體的悲哀。媒體的特點是只對同類事件中最離奇的那一個感興趣,如果沒有正常的制度解決渠道,要獲得媒體的關注,沒有“創(chuàng)新”的怪事還不行,非得要不斷突破底限,才能有新聞效應。就像本次,一般的跳可能還不管用了,還得有人去推一把。
自此,我要問,那些沒能轟動的“非典型”冤屈怎么辦?難道我們要啟動惡的競賽?(李鐵)
(責編:李艷)
- 2009-05-15讓“跳橋”者知道該負什么責任
- 2009-05-07用拘留勞教“偏方”難治“跳橋秀”
- 2009-05-23驚詫于推人老伯的暴力與生猛
- 2009-05-23老阿伯為什么敢推人落橋?
- 2009-05-07是誰導演了“跳橋秀”
- 2009-05-22廣州推人老推開一扇乖張德性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