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虎毒不食子。但是,在四川資中縣,一位男子從1999年至2009年之間,竟然親自賣掉了4個親生兒女,并向鄰居吹噓“生娃兒賣比養(yǎng)豬強多了”。8月24日,該男子涉嫌多次組織拐賣婦女嬰兒,被當地檢察院批準逮捕。(8月31日華西都市報)
雖然賣兒鬻女古來有之,但今天聽來仍如天方夜譚,讓人驚詫莫名,它為我們展示的是一幅畸形的社會生態(tài)圖。
在社會發(fā)展、經濟進步、法制健全的今天,賣兒鬻女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對那些買主來說,即使不清楚《收養(yǎng)法》的具體條文,也應該知道買賣孩子違法?,F實中存在的潛力巨大的買方市場,助長了賣主的膽大妄為,使得買賣孩子成為現實,致使法律成一紙空文。
對出賣親生骨肉的不合常理和人倫行為,我們盡可以指責當事者缺乏法律意識,缺乏做父親的資格,甚至缺乏做人的道德,但是,透過付文學賣兒鬻女,又讓我們看到了另一幅生存景象——因為好逸惡勞,付文學多年娶不上妻子,撿來的癡呆流浪女人成了他的“妻子”,之后又成了他生兒育女的機器和牟利生財的工具,為他頻頻“制造”出六個兒女(其中兩個夭折),四個被販賣。從報道中可以看出,付文學賣掉自己的親生孩子,持續(xù)有十年之久,直到今年5月,才有一名居民看不下去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進而被省公安廳列為督辦案件。在這罪惡的背后,是舉報發(fā)現和制衡機制的缺失?! ?/font>
從當事者家庭境況來看,孩子被賣離付家,也許更有利于今后的成長,但對此,道德不會見容,法律不會袖手。按照當事人辯稱,四個孩子并不是被賣掉,而是送了人,所得的錢也是給“老婆”補了身體。有人因此將貧窮當成了當事人賣兒鬻女的主因。其實,就目前的社會現實而言,貧窮根本不該成為出賣孩子的理由,而出賣一個孩子盡管只有三、五千元,也不妨礙“拐賣嬰兒”罪名的成立?! ?/font>
付文學上演了一出現代版賣兒鬻女,隨著審理的進行,當事人將會受到法律制裁,事件也會重歸沉寂,但是,這一事件留給我們的思考不應該被忽視:當付文學將癡呆婦女帶回家同居時,當地群眾和干部為何沒能及時報告和制止;當這個家庭一而再再而三生育孩子時,當地計生部門為何沒有及時發(fā)現并采取措施;當這個家庭貧困到難以支撐養(yǎng)育孩子時,當地民政部門是否將其列入救助對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已經生出的孩子,如果家庭實在養(yǎng)育不起,并有送人意愿,政府部門是否想到建立一個類似于“中介”的機構,專門為這些家庭牽線搭橋,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并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葉傳龍)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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