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導游收入的成本不應由游客來承擔,把小費明確納入團費中統(tǒng)一支取,有“價外收費”的嫌疑。即便導游收了小費,也無法保障其今后就不會再充當“導購”。
導游“小費”將轉正!近日媒體獲悉,深圳導游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將會在一個月內出臺,其中明確規(guī)定,允許導游合 理加收導游服務費,即通常公眾所理解的“小費”。這在全國開了先例。
導游可不可以收小費的爭議有一段時間了,直到現在都無定論,事實上也很難給出一個合理的答案。在此之前,山西省旅游局曾經制定《山西省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guī)定,導游人員的勞動報酬由基本工資、補貼、績效獎勵及旅游者自愿支付的小費等部分組成,試圖為導游的小費正名。但即便明確表明小費是自愿支付,也招致各方質疑,最終相關規(guī)定無奈胎死腹中。
此次深圳以行政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導游可以收“小費”,并即將出臺實施,無疑是開全國的先河。在深圳市旅游局制訂的《深圳導游薪酬制度改革試行方案(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到,導游薪酬由基本工資、出團補助、導游服務費構成,導服費由旅行社按出團天數在游客團費中統(tǒng)一收取,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天10元,由旅行社隨出團補助一并支付給帶團導游。所謂導服費,在公眾看來,實際就是變相小費,只不過它是由游客交給旅行社、再由旅行社交給導游,而不是直接由游客支付給導游。這一規(guī)定,從字面上理解,“小費”帶有一定強制性,且還有明碼標價的味道——只要游客參團,不管愿不愿意,都須在團費中支出這部分費用。
可是《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都規(guī)定:導游人員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現在深圳強制游客必須支付導游“小費”,看起來至少與“導游不得索要小費”的規(guī)定相矛盾。何況國家旅游局曾經有過表態(tài):導游收小費尚無規(guī)定禁止,但前提需游客自愿。換句話說,小費可以收,但必須是游客自愿給,而不能強制。
誠然,導游的薪酬制度有必要改革,否則“頑疾”不除,旅游業(yè)難以健康發(fā)展。但造成導游薪酬頑疾的原因,在于旅游市場的惡性競爭,在于旅行社和導游之間的利益分配模式。旅行社為了搶奪市場,往往會壓低報價,有的以低于成本價招徠游客,有的甚至實行零團費,如此惡性競爭造成的低利潤勢必影響到導游的收入。再加上現行的導游薪酬制度,大多是旅行社只支付給導游相當低的基本工資,外加出團補貼,于是導游經常通過帶游客去購物點、自費景區(qū)以收取返點的不正常方式獲得報酬。
因而,寄望于改革導游薪酬制度,以期杜絕導游的“灰色收入”,從而規(guī)范旅游市場,其出發(fā)點是好的。但首先應明確,提高導游收入的成本不應由游客來承擔,把“小費”明確納入團費中統(tǒng)一支取,有“價外收費”的嫌疑;其次,即便導游收了小費,也無法保障其今后就不會再充當“導購”。這就如同“高薪養(yǎng)廉”的爭論一樣,我們只能持以美好預期,能否實現,尚難斷定。
出去旅游本來是抱著好心情的,倘若因為小費給得不很情愿,憋了一肚子氣,實乃大煞風景。再說,深圳的導游可以收“小費”了,其他地方要不要跟進呢?其實,就小費本身而言,給不給完全是市場行為,有賴行規(guī)的自發(fā)形成。如今以行政手段強制游客支付導游“小費”,將帶來相當多的負面影響。鑒于導游小費合法化的弊多利少,眼下這個口子還是不開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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