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原則”的法理內(nèi)涵
由于過去兩岸間很長時期內(nèi)圍繞一個中國進行的激烈斗爭,有關一中原則的法理內(nèi)涵早為世人所熟知。青年法學家范宏云在其《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tǒng)一研究》一書中,對國際法秩序呈現(xiàn)的直觀表征作過這樣的描述:除地球兩極和公海之外,地球表面被劃分為許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個部分都是一個主權平等的國家,國際法對這種劃分予以確認,并承認每一部分只存在一個國際人格,只有一個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也即在同一領土上只能存在一個國家。同時,國際法承認一個共同體為一個國家,必然附帶承認這個共同體內(nèi)存在一個中央政府,或者說國際法不會承認一個共同體內(nèi)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位對等的政府。實踐中,國際社會也普遍承認在涵蓋整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的中華大地上只擁有一個國際人格,只存在一個主權國家意義上的國際法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載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圣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反映了自1949 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大陸“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貫立場,也體現(xiàn)了對“中華民國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地位”、“實際上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完全無權代表中國”的政治法律認定。
“中華民國憲法”則以“制憲”時的“固有疆域”進行了同類規(guī)定。2008年8月26日,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專訪時說,“我們認為雙方的關系應該不是兩個中國,而是在海峽兩岸的雙方處于一種特別的關系。因為我們的憲法無法容許在我們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同樣地,他們的憲法也不允許在他們憲法規(guī)定的領土上還有另外一個國家,所以我們雙方是一種特別的關系,但不是國與國的關系。”同年12月21日,他在出席“中華民國行憲60年研討會”的講話中又提出:“兩岸非國與國關系,是因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可能承認大陸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個是國家,一個不是,所以兩岸當然不是國與國的關系。大法官也很難解釋,在法理上仍為中華民國領土的中國大陸上會出現(xiàn)另外一個國家,盡管世界上有很多國家承認對岸,但在我國憲法體制下,仍無法作這樣的承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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