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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媒體的報道總是會良莠不齊的,這是社會為了獲得真相,為了保持對公共權(quán)力的監(jiān)督而必須付出的代價……
12月24日《中國青年報》報道,看來,2009年“被”字系列詞組中,將要增加一個新成員了:“被惡意”——最高法日前下發(fā)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說: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quán)威,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筆者以為,籠統(tǒng)規(guī)定對“報道嚴重失實”進行責任追究,可能產(chǎn)生對媒體的不公平,因為報道失實只要不是媒體或記者故意為之,那很可能就是包括法院在內(nèi)的有關方面信息公開不夠的結(jié)果。從邏輯上說,任何一篇具體的報道,總是存在部分“失實”成分的,因為記者對事件真相的了解,總是要有一個過程,事件真相的完全暴露,也需要有一個過程,要求每一篇報道都完全真實,那就等于取消了新聞報道。一般來說,只要記者忠實于消息來源,不添油加醋,不故意隱瞞,即便報道失實,也應該寬容。
況且,“嚴重”又該如何把握?什么叫“嚴重”?什么叫“不嚴重”?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那媒體和記者豈不是可以被隨意加上一頂“嚴重”帽子加以處置了嗎?
再說“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這里首先要把“惡意”的概念搞清楚。按照國際上推定是不是具有誹謗動機的“實際惡意”原則,“惡意”應該是指媒體和記者在事先已經(jīng)知道報道的不是事實,或者有核實的條件而蓄意不加核實,如此才能推定屬于“惡意”。顯然,除非法院能夠證實媒體和記者具有前述行為,否則即便報道有“傾向性”,也不能說是惡意。如果媒體和記者動不動“被惡意”,那輿論監(jiān)督又從何談起?
坦率地說,最高法的這份規(guī)定,讓我深感困惑:法院打算如何行使“依法追究相應責任”的權(quán)利呢?直接對媒體發(fā)出處罰令?如果自己在自己的法庭上審判媒體,恐怕更不妥當,而且其公正性也會受到社會的嚴重質(zhì)疑。
在一個開放的社會中,媒體的報道總是會良莠不齊的,這是社會為了獲得真相,為了保持對公共權(quán)力的監(jiān)督而必須付出的代價,因為眾多部分失實的報道合在一起,公眾就能夠看到事件的全貌。而作為掌握司法權(quán)的法院,消除“失實”以及“傾向性”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的最好辦法,就是透明和公開,而決不應該是動輒“依法追究”,這只能使自己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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