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的“證據(jù)不足”和邵陽的“瑕疵”
警察抓賭卻遭不法分子圍攻,一番拳打腳踢、凳砸之后,造成兩名民警一名重傷、一名輕傷。2009年6月16日,東莞市厚街鎮(zhèn)橋頭村發(fā)生的一起外來工襲警案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日前,由于證據(jù)不足,該案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歐陽順利被東莞市第二市區(q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將其釋放。(1月28日《信息時報》)
警察被外來工打成重傷,實在不可思議。相比貴州警察解決治安糾紛而當場射殺兩命的“壯舉”,東莞警察確實太沒“戰(zhàn)斗力”了。調侃歸調侃,筆者要鄭重其事地向受傷的警察致敬——哥們,你是好樣兒的!
東莞警察的被毆成重傷,說明了他們不濫用警械。我們不妨還原現(xiàn)場并假設,如果混亂中他們也“砰”“砰”來它幾槍,或者將手中的電警棍“呼”“呼”一通揮舞,自己還會遭遇重傷嗎?顯然,如果當時使用警械的話,受傷或死亡的就會是嫌疑人或無辜群眾。
警察被打成重傷,嫌疑人也有口供,卻被檢察院以“證據(jù)不足”而不起訴并釋放,怎么說也覺得檢察院胳膊肘往外拐。不是說公檢法一家嗎?檢察院怎么就不替公安局出這一口惡氣呢?這里,筆者要向東莞市第二市區(qū)檢察院致敬——是你們維護了公民的權利,是你們維護了檢察的榮譽,是你們捍衛(wèi)了法律的神圣!
證據(jù)確鑿,零口供也可判刑;但沒有證據(jù),再多的口供也不能定罪。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的情況下,東莞市第二市區(qū)檢察院不憑口供辦案,無疑彰顯了法治的文明和進步。這對防范不正當獲取口供的現(xiàn)象,對防止冤假錯案,對維護人格尊嚴和涉案當事人合法權益,對保障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等無疑有著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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