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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意見稿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申請實名注冊;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第八條 網上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第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充分、便于理解、易于獲得,不得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十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限制經營者責任或者消費者權利的條款。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條款等方式單方面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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