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義向野蠻拆遷說“不”
www.fjnet.cn?2010-04-01 08:08? 社論?來源:
我來說兩句
野蠻拆遷往往以公權違法行政始,以私權受害終,這樣,公民要維護權利,糾正公權違法,就要拿起法律武器。在法治國家里,“一切問題都可以歸結為法律問題”。這是矛盾的終極性解決機制,矛盾被納入司法解決管道后,它不會發(fā)展成對社會不可控的傷害。比如長沙拆遷案中,雙方只是在法庭較量一番,沒有發(fā)展到像東海那樣的自焚,因為公民在法庭上拿到了自己的正義。
然而,公民的司法維權之路并非坦途。長沙拆遷案中居民的代理律師王曙,用“立案難、審判難、勝訴難、執(zhí)行難、代價大”概括“民告官”之難,其中立案難是行政訴訟案件的難點之最。在一些地方,法院屈于當地行政機關的壓力,對涉及拆遷的“敏感”案件,拒不立案受理,使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最終使當事人不得不上訪,甚至不惜使用激進手段維權。或者是個別法院對政府的行政違法,以“程序瑕疵”一筆帶過,甚至替行政違法行為背書。所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次判決,更顯珍貴。
當法律被公民和政府共同敬畏,當司法成為解決拆遷糾紛的理性管道,野蠻拆遷就會徹底失去市場。以法律的名義向野蠻拆遷說“不”,這是公民權利,更是政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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