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節(jié)期間,我曾看望一位患有心臟病的老人。談話間突發(fā)一聲巨響,一個威力很大的煙花在老人家門前炸開??吹嚼先嗣腿灰欢叮S即身體蜷縮、表情痛苦,我一瞬間就形成了這樣的“理性思考”:要是老人當場犯病,立即安排別人叫車急救,而我的任務則是及時出門,將那點煙花的人暴打一頓,把事情鬧大。
并非我喜歡自找暴力沖突,原因很簡單:只有這樣,才能把老人受刺激犯病和這次燃放煙花的傷害行為聯系起來,起到證明、證據的作用,然后才能走訴訟或調解的路子。直到如今,我也沒想出比我當時的“理性思考”更管用的辦法,有哪位可以告訴我,這種情況下怎樣才能讓事實上的責任人擔負起應付的責任?如果不是像我設想的那樣去“主持公道”,還有別的“公道”可走嗎?
顯然,由于取證難,因遭遇煙花劫而取法律維權之路,現實中幾無可行性。有被煙花爆竹傷害的苦主,“冤魂”也肯定有,卻沒辦法追責與“申冤”。我上面說的追責辦法,適合“強者”作為,需要足夠的人手、精力乃至“私人勢力”。你的燃放行為侵犯了我,我就讓你大過年的不痛快,我敢,也能,你不妥協就叫你付出代價。既然沒有法律和公道支持,那就自然要看私人之間的對抗,這是不得已的“私爭”。
當然我們也求助被稱作“好東西”的民主機制。欲免煙花之禍,希望禁放的人其實不必全都依賴政府禁令,提到“民主解決”也不必總和“全民公決”或“全市投票”掛鉤。你自己用好言論權,去主張、游說、警示、拉票,通過業(yè)主委員會議事程序或自創(chuàng)的某種群議形式,在本小區(qū)、本社區(qū)達成“局部民主”就可以了。這樣,一般情況下,即使不能達成禁放效果,限放、少放的效果總會有的。
假如雖經“局部民主”主張禁放的人群也沒能獲勝,那該怎么辦?第一,愿賭服輸,認栽。不動粗的公平規(guī)則下,你沒辦法、沒能力服人,你有權選擇“自認活該”,這不失尊嚴。第二,你仍舊有權不服從個人侵權,那就需要搞好監(jiān)測,準備私人應對,還靠私爭私斗——你的固有權利不因“多數表決”而取消,搞“個人對抗”也合理合法,并非“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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