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立法萬能的誤區(qū)
www.fjnet.cn?2012-03-02 09:44? 劉武俊?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除私人生活領域之外,市場經(jīng)濟也應是法治這種公權力審慎介入的“特區(qū)”。市場經(jīng)濟有其內在的交易邏輯和發(fā)展規(guī)律,自然發(fā)育乃是市場經(jīng)濟的一大特色。企圖完全依靠立法設計來規(guī)制市場秩序,顯然是不符合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律的過于天真的愿望。 立法者要辯證認識立法的能與不能、可為和不可為的關系。首先,立法不能介入純粹的思想意識領域,不能充當思想的判官。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而不能孤立地直接調整人們的主觀過錯。 其次,立法不宜介入公民的私權利領域,而主要是調整公權力的手段。公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性,相對于強大的公權力,公民的私權利明顯具有脆弱性、受支配性和易受侵犯性。立法隨意介入公民的私權利領域,容易為公權力侵犯私權利打開方便之門。 此外,對于宜由其他社會調節(jié)手段調整的領域,立法應當保持必要的審慎。法律僅僅是諸多社會調控方式的一種而已,不能取代道德、倫理、宗教、輿論、民俗等其他社會調控方式。該由道德作主的就交給道德,該由市場調節(jié)的就由市場調節(jié)。曾經(jīng)有人大代表提出對鄰里關系進行立法,這就有用立法取代道德倫理越位之嫌。美國法學家埃里克森曾經(jīng)精辟地指出:“法律制定者如果對那些促進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眼力,他們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p> 法治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絕對的普適性,也不是一切社會問題都能轉化為法律問題。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jīng)形成的新形勢下,立法活動更要講求精益求精,尊重立法規(guī)律,注重立法質量,走出片面追求立法數(shù)量的誤區(qū)。(福建日報)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司法》副總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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