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傷不如撞死”頻發(fā) 拷問法律威嚴
www.fjnet.cn?2012-08-16 09:59? 玫昆侖?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而今,該司機撞人后不停車,反而繼續(xù)加速向前開,車輪從小杰的身上軋過,造成二次碾壓。 究其根源,關鍵是“撞傷不如撞死”的心理在作怪。因為把人撞傷了,根據(jù)我國的人身傷害賠償制度,如果按照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補助金以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算下來,往往要比撞死人后要多賠好幾倍,甚至有的是個無底洞。這種撞死與撞傷的賠償“剪刀差”,逼迫一些司機在趨利理性下自然會“兩害相較取其輕”,從而導致“二次碾壓”悲劇重復上演。如江蘇新沂一名3歲半男童在小區(qū)內玩耍時被一輛寶馬X6反復碾壓達4次致死,一名騎電動車的男子在鄭州街頭被一輛奧迪車撞倒后又遭反復碾軋……接二連三發(fā)生的“撞傷不如撞死”慘劇,一次次引發(fā)我們對現(xiàn)行法律的冷靜拷量。 更值得警醒的是,交通案件從程序上看是警方偵查取證、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警方如何取證便成為交通案件的關鍵。于是,一些“撞傷不如撞死”的司機習慣利用權與錢打通關節(jié),逃避司法制裁。如“寶馬碾死男童”事件后,警方在未作充分調查的情況下就認同司機非故意,偏袒殺手司機,難道說背后就沒有司法腐敗?殊不知,“撞傷不如撞死”,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判決,致使“二次碾壓”的何止是生命,還有法律的公正與威嚴。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完善后,故意撞死人者,可判處死刑,可是,真正被判死刑的司機有多少呢?如此打“法律白條”,以致“撞死不會死”的心態(tài)更肆無忌憚。難怪契訶夫小說《花匠頭目的故事》中的那個法官“納悶”:“我不能設想……人不能墮落得這么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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