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禁討區(qū)”乃舍本逐末之舉
www.fjnet.cn?2012-08-30 17:48? 徐 娟?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日前,廣東省佛山市首次出臺《城市容貌標準》,明確規(guī)定“廣場、車站、港口、碼頭、人行天橋、體育場館、劇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無人員乞討、露宿”,禁止乞丐在公共場所出沒。該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相關工作人員稱,乞討屬于“不文明”現象,有損城市形象,所以要劃定禁止乞討區(qū)域。(8月30日《北京晨報》) 設立“禁討區(qū)”,并非佛山首創(chuàng),類似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策在此之前也出現不少。如何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是城市化進程中頗受社會關注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對流浪乞討人員一禁了之,并非是適當、有效的辦法。 乞丐是城市化進程中的自然現象,即使是在經濟程度相對發(fā)達的西方國家,也屢見不鮮。城市如果太注重面子,過多地追求外在形象,而要求公共場合一律無乞丐,不僅城市管理缺乏人情味,也容易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比如,間接切斷了行乞者的收入來源,可能威脅到他們的生存;設立“禁討區(qū)”只是把乞討者趕到其他的區(qū)域,容易造成了對“非禁討區(qū)”公眾正常生活的變相侵害等。 從深層次講,某些城市設立“禁討區(qū)”,并不是想從根本上解決乞討問題,而成了一些領導干部的“政績工程”、“面子工程”。目前設立“禁討區(qū)”的城市,無一例外地把星級賓館、機場車站、公園廣場等繁華地段列入其中。這就在表面上制造了人為的繁華,在一定程度上隱瞞了社會生活的真實情況。 “禁討區(qū)”的設立,要調和的是社會秩序與公民自由之間的矛盾。自由和秩序都是法律保護的對象,關鍵是二者哪一個應當優(yōu)先的問題。在現代法制社會,尊重和保護公民享有的法律賦予的各種自由和權利,應當是各級政府優(yōu)先考慮的。針對乞丐問題,如果不去完善救助機制,反倒先把強制驅逐的態(tài)度樹立起來,這無疑是一種顛倒。一個良性發(fā)展的社會,應該把公民權利的底座做得盡可能大。這其中,可能像乞討這樣的權利會讓人覺得不舒服,但是只要不傷害別人,就應該秉持寬容的態(tài)度。從某種程度上講,對于乞丐現象的治理,不僅是對政府創(chuàng)新服務社會管理的檢驗,也是對社會寬容性的檢驗。 以人為本、平等地對待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不同的個體,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解決流浪人員乞討問題,從根本上講,是要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而不是采取設立“禁討區(qū)”等舍本逐末的辦法。對乞討人員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其實可以采取更多理性化、人性化的舉措。據了解,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城市劃出幾個地域專門供乞丐乞討,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慈善機構和愛心人士在那里捐款捐物,既發(fā)展了慈善事業(yè)、培育了公眾愛心,又保障了乞丐的生活,規(guī)范了乞討行為。這種“雙贏”的管理理念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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