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嫂”舉報人需有“免于恐懼的自由”
www.fjnet.cn?2013-02-21 09:23? 林永芳?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切莫以為陳秀萍只是 “一個人的緊張”。雖然“房嫂”事件尚無定論,但撇開這次“死亡威脅”本身的真?zhèn)尾徽?,舉報人們經(jīng)常要面對的,確實是實實在在的“深喉困境”,是一個個打擊報復舉報人、甚至濫用公權力清算 “深喉”的活案例。譬如2008年阜陽李國福因舉報“白宮書記”而離奇死亡,若非媒體聚焦追問,幕后黑手張治安很難得到應有的懲處。事實上,明里暗里“修理”舉報人的事件時有發(fā)生,而像張治安及其打手那樣被追究刑責的例子卻極其少見。十幾年前,新華社山西分社《記者觀察》雜志社記者高勤榮在發(fā)出多篇揭黑報道之后被陷害入獄8年,雖經(jīng)各界人士奔走呼吁,迄今仍未洗白。至于故意泄露舉報人身份、將舉報信轉給被舉報人之類行徑,更是屢見不鮮。 按理說,無論被舉報者還是其利益相關方,倘若一被舉報就出手報復,無異于自證其罪,不是明智而是愚蠢??衫顕!⒏咔跇s殷鑒不遠,若能寄望于相關各方的“明智”和“理性”,這世上還會有那么多明目張膽的報復陷害事件發(fā)生嗎? 說到底,唯有盡快造好那只名叫“舉報人保護制度”的鐵籠,才有可能關住那只名叫“報復”的魔獸。國外早已有成熟的舉報人保護制度;而同是華人世界的香港廉署,也專門成立了證人保護機構,負責執(zhí)行證人保護計劃,必要時對列入保護的對象進行全天候武裝保護,確保萬無一失。目前,廉署收到的舉報信超過70%屬于實名,可見舉報人對它的高度信任。而根據(jù)我國憲法第41條,舉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刑訴法》第84條、《刑法》第254條、《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以及紀檢、監(jiān)察、公安、紀委等部門在各自出臺的部門規(guī)章中都對舉報人的保護作出了規(guī)定。條文不可謂不多,可眼下,眾多規(guī)定中“竟無一個是男兒”——— 既沒有明確平時“誰來貫徹、誰來操作”,也沒有規(guī)定危急時刻誰來負責保護舉報人和追究打擊報復者。如此規(guī)定,焉能雄起? 是時候了,明確責任,盡快將“舉報人保護制”落到實處。盡力給舉報人撐起一方免于恐懼的天空。(海峽導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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