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違法未處理而沒有辦成車輛年檢,長沙市民黃平國將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此前,黃平國的車輛年檢合格,當他到車管所申領檢驗合格標志時,卻被告知車輛有違法記錄,必須交清罰款才能拿到合格標志。經(jīng)協(xié)調無果,黃平國向當?shù)胤ㄔ哼f交行政訴狀。(12月23日《中國青年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車輛年檢只須提供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只要車輛性能沒問題,車管所就應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根據(jù)該規(guī)定,顯然,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捆綁在一起,違法記錄未處理完畢就不予年檢或不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車管所進行這樣的捆綁,原因有二: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車輛申請年檢前,應將交通違法記錄處理完畢;“捆綁”式年檢可以督促車主及時履行法律義務,并“倒逼”車主平時遵章守法。 但問題在于,《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其效力明顯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當兩者相沖突時,無疑應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實際上,年檢就是檢驗車輛性能合不合格,以防止車輛“帶病上路”危害交通安全,而交通違法記錄是否處理完畢,顯然與車輛的性能毫無關系,兩件事一碼歸一碼。 平心而論,將車輛年檢與違法處理進行捆綁,以督促車主履行法律義務,這種做法有不得已的成分,同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正因為“捆綁”式車檢具有合理性,它才考驗著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成色究竟幾何——政府部門辦事,只要合情合理就夠了嗎?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當就行了嗎?只要方便管理、富有效率就可為之嗎?不!政府部門辦事首先要合法,要嚴格遵循“法有禁止不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才是第一位的,是最高原則,是“依法行政”的本質含義。如果某件事不合法,卻因貌似合理或因不得已而為之,那只能說明有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不強、成色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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