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對夫妻到法院鬧離婚,法官審理后判這對夫妻離婚,并對其共同財產(chǎn)債務進行分割:女方獲得房子、地皮等家庭財產(chǎn);男方則獲得女兒的撫養(yǎng)權,以及未還清的貸款等家庭債務和債權。而讓男方頗感離奇的是,判決生效后,審理法官隨后調任該院執(zhí)行局,對判決中涉案財產(chǎn)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數(shù)月后與女方登記結婚。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7月14日開庭重審了這起離奇的離婚案,將擇日宣判。(7月22日《三湘都市報》) 男女雙方打官司離婚,女方分到了家庭財產(chǎn),男方分到了債務和孩子的撫養(yǎng)權,按照常理,離婚案如此判決確實不太尋常,讓人覺得判決不公,有貓膩。尤其是半年之后,離婚官司的女主角與斷案法官結婚,就更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確實很容易給人一種法官借斷案“奪妻占財”的感覺。但是,當事法官究竟有沒有“奪妻占財”,不能憑借感覺下結論,必須交由法律定性。 首先,可以確定的一點是,法官借斷案“奪妻”的論斷不成立。男女雙方離婚之后都有再婚的權利,斷案法官也有追求女方的自由,斷案法官是在女方離婚之后與之結婚,這樣的婚姻本身并無不法。最關鍵的是,女方離婚行為本身與斷案法官沒有直接關系,不是斷案法官介入導致了男女雙方離婚,而是男女雙方因為自身矛盾才導致離婚。換句話說,即便法官借斷案與官司的女主角相勾搭,也縱然他們結婚存在利益輸送,但在法律上不能定性為法官借斷案“奪妻”。 其次,從表面上看,在離婚官司中獲得財產(chǎn)的女方與斷案法官結婚,斷案法官就憑空獲得了巨額財產(chǎn),看上去是占有了女方的前夫的財產(chǎn),可以稱為法官“占財”。但是,從法律層面說,斷案法官與在離婚官司中分得財產(chǎn)的女方結婚,并不意味著斷案法官占有了女方及其前夫的財產(chǎn)。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女子在離婚官司中獲得的財產(chǎn),再婚之后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chǎn),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斷案法官與之結婚,并沒有就此獲得女方財產(chǎn)的分配權,只享有繼承權。假如兩人離婚了,財產(chǎn)也全部歸于女方。 在這起事件或者案件中,核心問題只有兩個,一個是這起離婚官司的判決是否不公,另一個是法官在判決離婚官司中,與女方是否存在利益輸送。如果離婚官司判決不公,應當重新判決,糾正錯誤的判決。如果離婚官司判決存在利益輸送,就必須依法追究斷案法官的法律責任,將其繩之以法,這一切都有待離婚官司重新判決之后來確定。 事實上當最終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公眾就一片倒的定性為法官借斷案“奪妻占財”,歸根結底是當前司法腐敗還很嚴重,公眾對司法非常的不信任,“吃完被告吃原告”是很多人對法官的刻板印象。所以,很容易在事實真相沒有查清之前,就認定法官是“奪妻占財”。可以說,公眾對司法的不滿和不信任,比法官借斷案“奪妻占財”更嚴重,如果最終確定法官借斷案“奪妻占財”,對司法公信力將會造成更大的沖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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