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的賠償標準為參照“因公犧牲”、不簽承諾書就不予賠償……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之下,今年初發(fā)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并簽字。但隨后,由于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8月7日,新華網) 去年11月,黑龍江省公布一份作風整改的成績單——嚴肅查處547起頂風違紀案例,通報424人、調離崗位7人,對一名喝酒致陪酒人死亡的副省級干部,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行政降級的處分。其中,“副省級干部喝酒致陪酒人死亡”更是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一次生命的悄然逝去已經讓人扼腕嘆息,沒想到悲劇竟然會再次重演,面對這樣接二連三上演的悲劇,我們不得不認真地思考一下關于“陪酒死”這個極富政治意義和爭議的詞語本身所代表著的深層次問題。 一則,在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反“四風”活動轟轟烈烈開展的今天,為什么“陪酒”這個詞語還會出現在警察這個光榮的職業(yè)身上?一次交流學習,本來應該是相互之間比較、促進以便更好地為群眾服務的機會,為啥會演變成酒桌上的“觥籌交錯”,難道去學習是假,吃喝才是真? 二則,不管是在情理上,還是在法理上,因公犧牲都有著嚴格的界定,其中:因公,不應爭議,就是指公眾和公共利益、事物,而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再看“陪酒死”,怎么看都沒有“犧牲”的壯烈和凝重,又如何能認定? 三則,干部酗酒本來就是被嚴厲杜絕的,但是為什么喝多了、喝出事了就叫“因公犧牲”,喝得少、沒喝出事就叫做違反“八項規(guī)定”?這是什么邏輯?難道喝得越多越有理,喝得越嚴重就越應該被肯定? 四則,這賠償的130萬元該誰來“埋單”?如果真的讓其他喝酒的幾位干部來給,為啥又叫做因公犧牲?而如果不是由他們來給,那又是財政來當冤大頭?那么這種行為到底是鼓勵干部或警察喝酒,還是在杜絕他們喝酒? 所以,地方政府請慎用“因公犧牲”,不要為了安撫情緒或是息訪就把“因公犧牲”當做擋箭牌。生命只有一次,我們應當尊重生命,但不能以不尊重事實和法律精神為代價,而是要就事論事,如此,也才能真正警醒那些心懷僥幸的干部,才能讓一些不良文化和作風真正得到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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