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一閉幕,“法治”就成了朋友圈里的熱門話題。大到方針政策,小到家長里短,每個人都在熱烈地討論著“依法治國能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怎樣的變化”。這讓我想起了一件小故事:因為市里要新建火車站,朋友小A成了拆遷戶,因補償實在太低,小A就沒簽協議,指望著談一談再說??蓻]過兩天,樓下就動工了,好好一條馬路被挖得千瘡百孔不說,供暖管道也被挖壞了。小A著急了,找了很多市政部門,可人家說這是政府工程,“實在不行,您就上法院吧?!毙最后無奈地說:“怎么也想不到,我居然會成了釘子戶。難道非要等到房子被拆完了,我才能找到地方說理嗎?” 類似小A遇到的煩惱,我們每個人都曾經歷過:問題或許還夠不上法律的門檻,但已經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影響,但偏偏還找不到解決途徑和辦法,只能等待,等著事情越來越嚴重,再去尋求法律的幫助。只是等到拿起法律武器的時候,傷害已經不可挽回。 法律不可或缺,但“法律不是萬能的”,老百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也不應該只有法律一條路徑。在社會生活中,法律應該是底線、是原則、是精神。有些人一提“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就想當然地把所有問題都交給法律去解決。像小A碰到的那些市政官員,問題明明就是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卻還要“好心提議”上法院。這話乍聽起來像是恪守法治精神,但實際上卻與法治背道而行:市政部門的職責本身就由法律所定,不履行職責,反而推諉扯皮,這算哪門子“法治思維”? 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說的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對法治的信念,認識事物、判斷是非、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嚴格恪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違法必追究”的理念,并不是把所有問題都交給法律,把所有矛盾都推給法院。實際上,政府的每一分權力都來自法律的授權,背后都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約束。亂作為、濫作為固然不可取,但不作為也同樣是違法之舉。試想,一個漠視職責義務,凡事明哲保身,信奉“不做不錯”的政府,如何能夠實現有效的社會治理,如何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一個對社會發(fā)展毫無益處,成為不了社會進步“領頭羊”“發(fā)動機”的政府,即使再遵紀守法,又有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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