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針對12月11日晚南京一赴泰旅游團隊個別游客侮辱空服人員事件,江蘇省旅游局進行了查處,對組團社領隊熊某某給予暫扣領隊證1年的處罰,將涉事4位游客的不良行為發(fā)至該省旅游協(xié)會,要求協(xié)會將其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告示。 該事件的發(fā)生,著實令人感到不可思議。在國內(nèi),很多人都在強調(diào),“在國內(nèi)丟人也就罷了,如今卻丟到了國外”。之前,泰國方面已經(jīng)對4位涉事游客做出了處罰,并沒有引發(fā)爭議之聲。然而,對于國內(nèi)的處理結果,卻充斥著一些質(zhì)疑聲。 公眾的詰問主要糾結于,該事件由游客不良行為引發(fā),而對游客的懲罰,卻明顯過于“手下留情”。尤其是,組團社領隊被處罰,組團社被通報批評并被責令整改,相應的處罰都已經(jīng)落地。在很多人看來,游客與空服爭吵,將方便面潑向空服,并揚言炸掉飛機,行為危害性已經(jīng)非常之大,為何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呢? 可以說,這種想法并不過分,飛機上的不文明行為,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并不表明不具有危害性。畢竟,在刑法范疇內(nèi),還存在“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qū)分,而威脅飛機飛行安全,則應該屬于后者。問題是,如果真的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四名游客的行為很難被追究刑責,這也暴露出了當前我國刑法領域中的短板和不足。 當前,在國際社會上,涉及懲治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主要由四個公約構成。在這四個公約中,對于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主要包括了三個具體犯罪,即: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罪和危害國際民用航空機場安全罪。從這個方面而言,四名游客的行為,符合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罪的特征。 在國內(nèi),關于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的犯罪,主要涉及破壞交通工具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等。這些規(guī)定,雖然有利于懲罰和預防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也是國際公約國內(nèi)化的具體體現(xiàn)。但是,依然存在著一些障礙和掣肘,很難發(fā)揮出相應的作用。 具體來看,在刑法條文中,對于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規(guī)定,在于“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那么,暴力程度如何,暴力結果如何等等,缺乏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過于模糊和籠統(tǒng),面臨現(xiàn)實操作困境。比如,向空服潑方便面、揚言炸掉飛機等行為,屬不屬于暴力,屬于何種程度的暴力,到底該不該被追究刑責,難以厘清和界定。同時,如果以其他罪名來追責,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背離了法律的本義。 根本上而言,四名游客在國內(nèi)不被追責,凸顯出了當前我國法律層面的短板和不足。罪名的完善,行為標準的細化,處罰方式的跟進,都值得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唯有如此,才能將類似行為納入刑罰視野,并給予足夠的威懾,倒逼行為人嚴格自律,不再做出出格的舉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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