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火車站外巨大電子屏幕上顯示著一系列個人的照片、身份證號碼、所犯過錯和欠款額在電子屏幕上滾動播出,一個接一個,就如中央電視臺的畫面一樣。(1月25日參考消息) 新聞剛出就引來廣泛爭議,部分網民認為當?shù)胤ㄔ旱钠毓饫腺囆袨椤俺叨取碧螅鸵恍┑胤降摹坝谓质颈姟币粯右亚址腹袼綑嗬?,也有人認為“曝”的好,對于此類“不要臉”的老賴就應該下“重手”等等。 出現(xiàn)種種有關法院曝光老賴行為合法適當與否的爭議,根源在于法律規(guī)范的相對缺失。按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法院有對老賴們采取“曝光”手段的權力,早在2013年10月1日,最高法出臺并實施了制度,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給予信用懲戒,賦予法院借助輿論、運用道德力量對違法者進行良心譴責的權力,《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關于公布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guī)定》也確立了輿論曝光的法律依據(jù)。然而,曝光什么內容?曝光在什么場所?曝光到什么程度?曝光應該采取什么樣的形式?法律缺乏進一步的細化和標準。 現(xiàn)實生活中,有長沙中院將老賴們的信息曝光到火車站的大屏幕的,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僅在報紙上曝光名單的。在福州市,當?shù)胤ㄔ撼脧V播電視、報紙雜志以及互聯(lián)網等媒體外,還將逐步開始對廣大農村和其他無條件接觸這些媒體的受眾展開曝光。給人的感覺就是法律規(guī)定之下的各地法院“各自為政”、莫衷一是,曝多大范圍、什么尺度似乎也無所謂,最終的結果就是五花八門。 “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可為”,公權機關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須納入法律框架之內,當然包括具體公權行為的“每一個細節(jié)”。也就是說,任何一個法院在所謂的“依法曝光”老賴上,必須拿出具體的法律依據(jù),而不僅僅是一紙內部決定或通知。法律本身應該精細化,應該“丁是丁卯是卯”,譬如犯了什么罪,量多長時間刑是基本固定的尺度,而不是看法院的“心情”。 任何時候,法律必須將公權力“關進籠子里”,這是法律的本職,也是公權力必須有的接受法律制約的自覺。各地法院曝光老賴時的標準隨意,可能觸犯公民私權利的底線,有可能自身也違法。因此,盡快修訂和細化法律,將曝光老賴的“具體執(zhí)行標準”依法明確,已勢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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