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個大學生去山東泰安旅游,以1元為底在賓館打起牌來,被警方抓獲后,當場收繳賭資920元。當?shù)鼐秸J定,8人一起賭博構成聚眾賭博情節(jié),做出治安拘留15天,并處罰款3000元的“頂格處罰”。(6月10日《南方都市報》) “炸金花”是典型賭博方式,而且是8名大學生一起參與,盡管底子只有1元,但嚴格說起來仍然算是聚眾賭博。依法應該受到治安處罰。但具體到處罰的尺度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警方的說法,“聚眾賭博”屬于“情節(jié)嚴重”,即便是定性準確,拘留與罰款也有可裁量的空間。如果綜合考慮賭的大小、賭資的多少以及大學生身份等因素,以教育為主給予從輕處罰,未必不是合理的選擇。換言之,“頂格”的處罰合法,難逃畸重的嫌疑。 其實,民間對于帶彩娛樂與法律意義上賭博的定義,也有不少的分歧,相當多的人把有一定輸贏的“賭博方式”的活動,如打牌、打麻將等,視作帶彩娛樂,約定俗成的說法是“沒大輸贏,不賭家當”就不算是賭博。“帶彩娛樂”的泛濫,消解了社會對法律意義上“賭博”的認識,也使得治理賭博落入法不責眾的窠臼。相反,在治安管理上,抓得過嚴,容易留下“抓賭為罰錢”的口實,再加上管理面太大,治理相對偏軟。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對大學生“1元賭博”給予最嚴治安處罰,很容易讓人莫名驚詫,認為警察“小題大做”,留下治賭作為任性的質(zhì)疑。 “1元賭博”的處罰引爭議,折射出依法治賭方式短板,還可以看到一些執(zhí)法陋習:自由裁量權太模糊。在執(zhí)法機關內(nèi)部存在著績效考核,一些執(zhí)法辦案單位為了完成指標,在自由裁量權內(nèi)往往就高不就低。而事實上,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是一種懲戒行為,直接關乎合法權益。因此,尤其是一些寬泛“彈性”條款在執(zhí)法中“從輕”或“從重”,更必須慎之又慎、強調(diào)程序的效用性,既防止管理上的“一曝十寒”,也避免處罰上“拉橡皮筋”,體現(xiàn)法治經(jīng)常性、公正性的要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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