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登報道歉“意義”勿需拔高
2015-09-09 07:44:49?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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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一則公告,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該院在公告中稱,2012年7月25日,該院作出(2012)皖刑終字第00257號刑事判決,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經(jīng)重審,2014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據(jù)9月8日澎湃新聞網(wǎng)) 因為是第一次,更是因為高級法院向曾經(jīng)的罪犯賠禮道歉,還是以登報的形式,這樣的意義就非同一般了。正因如此,這條信息一出現(xiàn)在網(wǎng)絡就贏得了一片喝彩,原來法院辦錯了案子,不僅要甄別,要賠償,還可以登報道歉。更有專家興奮的表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不僅是對當事人精神上的安慰,也有利于當事人重新融入工作;另一方面這也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辦錯了事情,傷害了別人,賠禮道歉本來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行為,換到這里就變成了一種了不起的高姿態(tài),甚至更具有“偉大的意義”了。 回頭看看這起案件的經(jīng)過,以邱超等19人開初以“集資詐騙案”被判有罪,并在一審中遭遇重判。因為這些人一直不斷的為自己鳴冤叫屈,才獲得了重審的機會,終于與2014年7月得到了大幅改判,由此可見,當初的一審判決是存在著比較嚴重的問題的。改判過后,法院就應該,而且必須向這19人賠禮道歉。一個人做了錯事,傷害了別人,要賠禮道歉。相比之下,一個單位,哪怕是一個政府給別人造成了損害,同樣也應該賠禮道歉,這是最基本的道德,如果連這點道德都做不到,只能說有些人和單位沒有素質,甚至缺乏教養(yǎng)。 但是,因為是第一次,因為是法院,還是高級法院,其“意義”就不同凡響了。這只能說,我們社會現(xiàn)在還習慣一些部門單位高高在上的傲慢姿態(tài),似乎法院即便是辦錯了案子,傷害了老百姓,也完全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應當”的?,F(xiàn)在錯案已經(jīng)糾正,老百姓就應該心滿意足,哪里還用得著登報賠禮道歉。也正因此,法院用登報道歉透出一點陽光,社會上包括一些專家們馬上就“燦爛”了。 不管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還是任何個人,在法律的框架里我們都是平等的,法律是這樣,道德也是一樣。自己辦事出現(xiàn)了瑕疵,傷害了別人的利益,就完全應該賠禮道歉,我們要習慣賠禮道歉,更應該習慣接受賠禮道歉。因此,這里法院登報道歉,不過是在履行一個最基本的道德義務,沒必要拔高,更談不上什么“意義”。反之,如果一些部門單位,辦錯了事情情愿掏錢賠償,而拒不低頭道歉,那才值得驚奇并唾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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