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違約責任案件中,廣州電信公司被判承擔次要責任,賠償電信詐騙受害人一部分損失。這個案例為治理日益猖獗的電信詐騙案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近年來,電信詐騙的發(fā)案率以20%的速度迅速蔓延,不乏被騙成千上百萬元的受害者。其中不少案件利用了高科技手段,跨國犯罪,導致案件偵破難,大部分受害者無法追回損失。 有人戲稱“命苦不能怪政府”,只要當事人提高注意,一些顯得“低級幼稚”的詐騙信息和電話不可能得手。但是海量的詐騙信息和電話,乘以極少數(shù)一時疏忽的受害人,最終成案的數(shù)字也頗為驚人。去年便統(tǒng)計了50萬余起此類案件。 天河區(qū)法院判決的案件中,受害人被騙的起因是座機來電顯示的號碼實際上是經過改號軟件偽造的號碼。受害人并沒有輕信來電,在接到電話后,查詢了所顯示的號碼的確屬于某地檢察院,因此相信了詐騙內容。按照法院的判決,電信收取了來電顯示費,理應確保顯示號碼的真實性。有全國人大代表經過調查后發(fā)現(xiàn)這在技術手段上并不存在實質困難。 近年來,有關部門已經多次要求電信運營商提高技術手段,減少乃至杜絕改號、詐騙短信、偽冒網站等和電信詐騙相關的問題。從法律上講,這些要求可能構成法定義務,雖然在客戶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示,但違反這些法定義務也可能構成違約。可以預測,上述案例可能會越來越多。這有助于促使運營商積極采取技術措施,堵住詐騙的技術漏洞。 但是這也可能帶來一些隱憂。前不久,有人稱,自己發(fā)了一條“和朋友打個賭”的短信,就因為帶個“賭”字,導致手機被停機。運營商事后澄清說,該手機還曾發(fā)出過疑似詐騙短信。運營商此舉是響應相關部門打擊短信詐騙的行動。此事顯示,運營商擁有的一些技術手段確實可以減少詐騙信息的傳播。但是從法律上講,運營商是否要為短信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從而賠償短信詐騙受害者呢?這種情形恐怕和上述案件不一樣,因為購買短信服務的合同中無法包括確保短信內容真實性的約定義務。此事更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運營商是否可以“監(jiān)測”個人的短信通信內容?從這個角度思考,預防詐騙的監(jiān)管密度有時候會與個人通信自由產生矛盾。 一些問題的解決,并不能無限制地科以法律責任或是要求某一方承擔無限的法律義務,而是應該進行合理的權衡。這些權衡既包括技術升級投入的成本,更包括某種技術手段是否可能威脅到個人自由。以目前猖獗的電信詐騙而言,要求運營商一定程度上提高技術水準,這是合理的要求。這也是上述案例的“進步性”之所在。但不論技術水準如何,對詐騙信息和電話的監(jiān)管,應注意保護個人的通信自由,這種自由難以用簡單的成本進行計算。 葉竹盛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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