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望以不出具證明來打破“證明難”是懶政
2015-10-29 16:17:34?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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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群眾辦理相關事項時必須持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另一邊卻是有關派出所不出具該證明,讓群眾處于兩難境地。而且,相關派出所還拿出了理直氣壯的說辭,即民政部、公安部已下發(fā)通知,專門整治濫開證明現(xiàn)象,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列入不予開具的證明范圍。既然如此,就有必要理清不出具類似證明到底是便民利民的簡政放權還是為民添堵的懶政思維。筆者認為,不出具有關證明是加劇民眾辦事難的怠政和懶政思維,勢必加以整頓。 在陌生人社會,相關證明是個人向外界介紹、展示自我,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服務職能的必要前提。證明是用權威機構出具的憑據(jù),來佐證居民的身份屬性、個人信用、人際關系或社會關系的真實性,防止有人在獲取資格、享受待遇及辦理事項時弄虛作假。無犯罪記錄證明對社會個體行使權利,從事特定職業(yè)至關重要。如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民在從事公務員、律師職業(yè),參軍入伍,從事出租車行業(yè)時,就需要證明其未受過刑事處罰。要是有關部門非得機械地不針對公民個人,只針對單位出具證明的話,無疑會讓很多人失去就業(yè)就會。 公安機關作為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公民的戶籍和違法信息有收集保管的權力。公民向外界證明自己沒有違法記錄時,只能要求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別無他法。同時,公安機關既是管理部門,也是服務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其履行服務職責的重要內(nèi)容。而且,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民有權利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該政府部門掌握的屬于自己的信息,公安部門沒有理由予以拒絕。 證明難、證明濫問題確實是降低民眾辦事效率,增加群眾辦事成本的頑疾。但破解證明難,首先應理順權責關系,分清哪些事項需要證明,哪些勿需提供證明,并明確證明責任由誰承擔。簡而言之,必須先解決并清理要求民眾提供證明的事項,才能再談取消不出具證明的話題,否則就是主次不分,打錯板子。 指望以不出具證明來打破證明難,實現(xiàn)便民利民實則是顛倒主次關系,開錯藥方的懶政,也是讓群眾為政府部門的失誤買單的荒唐做法。在部門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實現(xiàn)的背景下,出具證明就是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承擔的服務職責,不能輕易取消,否則就不是便民利民,而是刁難群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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