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眾而言,“法無禁止即可行”。同理,“法無要求即無需證明”也當成為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服務社會、惠及群眾的基本理念?!?/p>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fā)布《關于簡化優(yōu)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通知》,要求“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xù)”:凡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證明和蓋章環(huán)節(jié),原則上一律取消。確需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要嚴格論證。辦事部門可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公允地說,隨著政府職能轉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息化水平提高、“互聯(lián)網(wǎng) ”深入,證明的使用范圍與頻率已呈現(xiàn)大幅下降態(tài)勢,與多年前一些地方連摩托車上牌都要計生證不可同日而語。公眾仍不滿意,源于一些證明實在太奇葩,讓人腦洞大開,就像“我媽是我媽”“我媽沒有其他子女”之類的證明,簡直是“狐貍捉刺猬——無從下手”。 證明之合理性在于,傳統(tǒng)熟人社會可以“刷臉”——鄰里之間彼此熟稔,難以弄虛作假,不必旁證;陌生人社會只能“刷證”——通過合法的、誠實的身份證明,向外界介紹、確認個人身份,與外界構建起合作、互信關系。從本質上說,證明是一種信用保證,即由某個權威機關出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憑據(jù),來佐證個人的身份屬性、社會關系等的真實性,以獲得相關資格或服務,防止有人渾水摸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社會就會亂套。哪怕社會法治、公民道德、誠信體系達到一定水準,個人合法性文件也不可或缺。 就現(xiàn)階段社會現(xiàn)實,在各管理部門要求群眾提供各種證明的前提下,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利益、侵害公眾利益等現(xiàn)象仍大量存在:為了能買兩套房,夫妻辦假離婚。為了名校學位,給孩子辦假戶籍證明;為了符合晉升條件或提前退休,把年齡改小或改大;為了符合“低?!睏l件,辦理各種假證明……一旦減少必要證明,情況或會更糟,讓人不放心。 公眾反感的不是證明本身,而是證明的異化,包括:沒必要的、不合理的、開不了的、重復的證明等等。譬如,福建華安一位74歲老人去電信局辦業(yè)務,被要求開具本人健在的證明,就是沒有必要的?;钌娜嗽谀忝媲?,身份證與戶口本俱在,還要開健在證明,有必要嗎?連當?shù)嘏沙鏊伎床贿^眼,在證明下面附了一大段譴責性文字。再如湖北宜昌林師傅,不小心把紙幣掉進煤爐燒了個角,到銀行兌換時,銀行要求開“非故意燒毀紙幣”證明,你說這證明要怎么開?公眾最煩的就是,管理部門就像一個個“信息孤島”,彼此之間信息不共享,只有通過紙質證明溝通。管理部門點點鼠標可以搞定的事,非得辦事群眾在不同部門間“來回跑”。 對公眾而言,“法無禁止即可行”。同理,“法無要求即無需證明”也當成為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服務社會、惠及群眾的基本理念。為了約束權力,給權力開出“負面清單”,為了約束證明,也可以考慮給證明開一份“負面清單”——根據(jù)“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和《關于簡化優(yōu)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chuàng)業(yè)的通知》精神,對各地各級各單位要求提供或出具林林總總的證明來一次集中徹底排查,那些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證明和蓋章環(huán)節(jié)要堅決砍掉;確有必要保留的,需要嚴格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履行公開聽證程序,提升其合理性。更進一步,以法律規(guī)范,使與證明的相關行為有法可依。 社會在進步,公眾要求在提高,公共服務也要與時俱進,在有效保障之下求得便利的最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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