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的“表白”是一廂情愿的浪漫
2016-03-22 16:56:0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看著人家小姑娘長得漂亮,產生“愛意”,就偷偷拍照并公然在頗有影響力的微博號發(fā)布,“跪求”聯(lián)系方式,這看似是大膽表白,實際上,卻是一廂情愿的浪漫,不僅給當事人的學習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更是涉及多重違法。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相關法律并沒有對隱私權內涵與外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在這起事件也并不影響侵犯隱私權的認定。一般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照片拍攝者和博主未經女生允許,公開其肖像并影響到其私人生活安寧,這顯然涉嫌侵權,當女生要求刪除照片,博主還擺出一副強盜邏輯,更是凸顯其對他人權利的極端漠視。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還規(guī)定,偷拍、散布他人隱私的,還將受到治安處罰。 對于偷拍者與上傳照片,須充分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嚴重違法性,主動刪除網貼,并向女生道歉。而對于被侵權女生而言,不僅有權訴諸法律,也有權向微博平臺進行舉報,要求微博平臺刪帖,如果微博平臺不予配合,則或將承擔連帶責任。 這起事件也須引起人們對公共產所隱私權法律體系的反思,尤其是對于在公共場所能否對他人拍照的思考。目前,相關法律對此問題并未給出明確規(guī)定,相關權利保護僅僅停留在由法學理論指導下的司法實踐層面,一方面讓權利不彰,另一方面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障礙。 對于相關問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將相關權利放在肖像權中予以保護,如意大利和德國法律均有規(guī)定:“未經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覽、復制或出售。”而我國《民法通則》則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梢?,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偷拍他人照片并公開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并不侵犯肖像權,而是納入了隱私權的范疇。 還須指出,在公共場所,基于公民肖像所產生的隱私權有時也須為了一些因公共利益產生的“阻卻違法事由”進行讓步,畢竟,社會存在多重價值,公民權利在價位更高的公共利益面前也須受到一定限制。在學理上,至少有以下情況,須允許相關人員在公共場所中拍攝公民照片。新聞媒體為行使正當報道權,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物進行拍照;為了公共安全在公共場所設置監(jiān)控攝像并明示;相關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執(zhí)行公務行為。 實際上,法律的本質正是為了進行價值權衡,解決各種利益沖突,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關系,為人們行為理清界限。在人人都有攝像機,人人都能成為信息發(fā)布平臺的現(xiàn)實語境中,有必要對公民在公共場所的隱私權問題,以及在公共場所對公民拍照的行為界限與法律后果進行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讓法律的底線更加涇渭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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