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等12部門聯(lián)合出臺《關于改進和規(guī)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以后辦事辦證,對于有關部門可以核實解決的有些事項,就不用再去派出所了。凡再次出現(xiàn)擅自要求群眾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群眾辦事難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追究責任。 人在“證”途,相信現(xiàn)在不少人不是在辦證中,就是在辦證的路上,或者正為辦證而發(fā)愁。一部“證明史”,寫下了社會人生百態(tài),寄寓著公眾喜怒哀樂?;蛟S若干年后,你會以為“證明我媽是我媽”“證明人還活著”是一種傳說,但在當下,它仍然是“堅硬”的現(xiàn)實。 作為一種非人格化文本,證明以頒證機關的公信力來為公民個人信息背書,在陌生人社會不可或缺。否則,信用社會就難以有效運轉。證明之過,不在證明本身,而在“證明多”與“辦證難”。“多”與“難”交織在一起、糾纏不清,大大拉升公眾辦證的痛苦指數(shù)。 “辦證難”,或因部門之間畫地為牢,只能靠公眾雙腿來回跑;或因辦事人員“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不把公眾疾苦當作一回事;或因雁過拔毛,把出具證明當作一種“生產(chǎn)力”……12部門聯(lián)合出臺的《意見》,通過“誰主管、誰負責”、強化部門協(xié)調、推進信息共享、列舉辦證清單等招數(shù),招招劍指“辦證難”。譬如“可以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之規(guī)定,讓數(shù)據(jù)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大大降低辦證的難度系數(shù)。 翻過“辦證難”,硬幣另一面是“證明多”。證明無處不在,就算“辦證易”,仍要花費公眾大量的成本,時間、金錢與精力等,令人不勝其煩。究其實,一些證明不過是相沿成習、慣性產(chǎn)物,實則可有可無,取消了天也塌不下來;一些證明是“脫褲子放屁”,純屬內耗式瞎折騰,如一些與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相關的證明,權威如身份證、戶口本都不行,需要另開證明,就是一種悖論;一些證明根本就是按地方或部門利益隨意設置,缺乏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對這幾類證明,就是要做減法,堅決砍掉不合理、沒必要、缺乏法律法規(guī)支持的證明,不讓公眾為不合理的公共服務埋單。假如,身份證中能體現(xiàn)更多公民信息,實現(xiàn)“一證走天下”,許多相關證明都可以省下。 僅有“辦證易”還不夠,只有“少辦證”才能釜底抽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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