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新增經營性普通公路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1-07-01 編輯:唐麗萍
經營性公路收費不超過25年 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批準實施收費或完成收費權轉讓,但站點間距或收費期限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3種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制定并落實具體措施進行規(guī)范,確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其中,屬于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點的間距少于50公里的,要限期調整站點位置或撤并部分站點,使站點間距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屬于對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實施收費,但收費期限不符合規(guī)定(即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5年,實行統(tǒng)貸統(tǒng)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zhí)行)的;屬于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超過5年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0年,以及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5年的,要調整收費期限,使累計的收費期限總和符合規(guī)定。 暫停審批收費公路資產上市 《實施方案》還要求降低偏高的公路收費標準。對通行費標準偏高、經營收益過高、社會反映集中的收費公路,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營性公路收回投資并有合理回報、政府還貸公路按期還貸并滿足養(yǎng)護管理資金需求的原則降低通行費收費標準。同時完善公路計重收費辦法,確保合法裝載車輛通行費負擔有所減輕。 為確保并鞏固清理成果,省交通運輸廳等五部門聯(lián)合要求,清理期間要從嚴審批新的一級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費項目,暫停審批收費公路資產上市融資和境外企業(yè)收購國有收費公路資產。對一級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擴建的,不得延長收費期限。禁止新增經營性普通公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