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馬路上無端蒸發(fā)應刨根問底
來源:東南網 2011-07-31 編輯:唐麗萍
此事后來在陽筱忠家人的積極上訪下,得到了上面的高度重視并積極介入,陽筱忠終于得以釋放,但是,被莫名其妙關押93天、身為全家頂梁柱卻未能工作的陽筱忠沒有得到任何補償,更主要的是,法律在這起案件中已經遠遠偏離了法理中的軌道。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除了幾種特殊情形外,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陽筱忠家人后來得到消息,是利用了其它社會關系。如果不是這樣,有誰知道陽筱忠不會被繼續(xù)蒸發(fā)。 法律當然有義務保護可能被“謀殺”的縣委書記,但同時也有義務保護公民免被誣陷,要做到這兩點,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這不禁令人想問,作為強力部門的公安局,對陽筱忠的抓捕到底是一貫作風使然,還是因為某些壓力而采取的魯莽之舉?倘如此,法律又何以保證公民不受侵犯的權利?誰又不為自己某天可能像陽筱忠這樣被無端抓捕而心生畏懼?誰又能肯定自己的親人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打探自己是否被公安部門“繩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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