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離婚房產(chǎn)證除名不征稅
來源:廣州日報 2011-09-03 編輯:唐麗萍
據(jù)新華社電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這一政策制定有何依據(jù)?如果已經(jīng)征收的是否退稅?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針對這些疑問,記者進行了采訪。 一問:政策制定有何依據(jù)? 根據(jù)契稅暫行條例,境內(nèi)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此次“房產(chǎn)證加名稅”事件后,有人提出這樣的疑問,將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著將房屋部分權屬轉移給另一方,應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現(xiàn)在免稅政策有何依據(jù)? 北京大學財經(jīng)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表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征稅范圍之內(nèi)?!庇浾卟殚喠似醵悤盒袟l例,其中明確,財政部規(guī)定的項目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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