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擬規(guī)定記名預付卡限額5000元
來源:北京晨報 2011-10-29 編輯:黃水來
昨日,央行發(fā)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此外,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單位、個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不記名卡限額1000元 征求意見稿要求,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發(fā)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在預付卡金額方面,征求意見稿指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xiàn)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具有向發(fā)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網(wǎng)絡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記名卡可掛失可贖回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記名預付卡,也就是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關購卡信息的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但不得設置有效期。而不記名預付卡不能掛失,可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xiàn)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可不掛失,可設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個人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或將有所限制。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個人代理他人購買預付卡的,發(fā)卡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代理辦卡每次最多5張,每天不得超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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