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獎勵制度應該認真地修改
來源:東南網 2011-10-31 編輯:黃水來
吳川市市民凌華坤路遇劫案,伸出援手追擊劫匪,豈料在此過程中傷及路人和車輛,受傷者要求其賠償損失,并揚言不賠就要“砸他的店”。凌華坤把所有的獎金和捐款都拿來賠償還不夠,自己又倒貼了4 萬多元。更令他糾結的是,當時被撞倒在地的劫匪重傷不治死亡,其家屬要求賠錢,否則就對簿公堂(見10月27日《南方網》)。 一次見義勇為的行動需要支付9 萬元錢的成本,而見義勇為所獲得的獎勵只有5 萬元獎金,見義勇為者為此需要自己倒貼4 萬多元。稍微懂得一點加減乘除的人,都可以算出這么簡單的一筆賬。地方政府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的目的,是為了褒獎那些見義勇為的人,倡導卻社會上更多人的加入到見義勇為者的行列。當見義勇為成為一個“賠本的買賣”,這樣的獎勵愿望與現實已經背道而馳了。 見義勇為者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可能會面對非常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可能會支付非常高昂的成本,來完成見義勇為的行動。比如去年有一則報道,東莞富豪為了抓賊不僅開著自己的保時捷轎車,而且連自家的私人直升機也被派上用場。見義勇為者面對的尷尬是,見義勇為行動的支付成本無法預測,而見義勇為的獎勵額度是固定的僵死不變的。這樣的尷尬也就造成有的見義勇為者,即使在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付出生命的代價,也只能獲得政府頒發(fā)的幾萬元的見義勇為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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