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定論文剽竊3年內禁授學位
來源:新華網 2012-07-17 編輯:唐麗萍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位論文管理,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根據(jù)《學位條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買賣、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 學位論文包括學位申請者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 第三條 學位申請者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guī)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guī)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chuàng)性。 第六條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guī)定的學位申請者為在讀學生的,由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在職人員的,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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