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定論文剽竊3年內禁授學位
來源:新華網 2012-07-17 編輯:唐麗萍
第七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售賣學位論文者,屬于在讀學生的,由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屬于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 前款人員在學位論文代寫、買賣中起到組織作用的或者由此獲利的,從重處理。 第八條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第九條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fā)現(xiàn)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并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第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yǎng)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其培養(yǎng)的學生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yǎng)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和教師,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一條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多起或者連續(xù)出現(xiàn)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減其招生名額;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對本單位出現(xiàn)學位論文買賣、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并由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