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刷公司)擔任電工的趙先生因索要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與單位從仲裁機關、一審法院、一直打到二審法院。庭審中,印刷公司舉證證明趙先生應聘所持電工證、準考證上的照片、身份證號碼與他本人不符,屬于欺詐,雙方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應認定無效。但法院還是依據趙先生確實曾在印刷公司工作且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終審判決印刷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職工:未簽勞動合同 索賠雙倍工資
趙先生來自四川,2008年12月該印刷公司成立之日起,就聘用趙先生擔任電工,約定月工資2500元。2010年5月,趙先生因故離開印刷公司。在這期間的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印刷公司未與趙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0年5月21日,趙先生申訴至大興仲裁機關,要求確認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印刷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7500元;印刷公司與他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印刷公司支付其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3000元。
2010年10月,仲裁機關裁決印刷公司支付趙先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印刷公司與趙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駁回其他仲裁請求。印刷公司對此不服,起訴至大興法院。
公司:舉證職工欺詐 沒有電工資格
印刷公司起訴稱,在仲裁時趙先生向仲裁機關提交了他的電工資格證和準考證,可電工資格證和準考證上的照片并不是趙先生本人,而且證件上的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都與趙先生身份證上的信息不一樣。同時印刷公司還舉證說,后來公司曾到電工資格證發(fā)證機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局查詢,結論為趙先生從未取得過電工資格證。
印刷公司認為,趙先生入職時隱瞞無電工資質事實,欺詐公司,不具備法定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形成勞動關系,其勞動關系應認定無效,不同意仲裁全部裁決事項。
庭審中,趙先生承認電工資格證和準考證上的照片不是他本人,上面的身份證號碼與出生日期也與他本人不同,但認為這并不影響印刷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
法院:確認勞動關系 判決公司賠償
大興法院審理后認為,通過證據可以證實趙先生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在印刷公司工作,期間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未簽勞動合同,印刷公司提出趙先生無電工資質不具備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公司與趙先生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據此,大興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趙先生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與印刷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印刷公司支付趙先生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判決后印刷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駁回印刷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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