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 閩第三代“失獨”父母將納入特助范圍
第三代“失獨”父母將納入特助范圍 東南網5月12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楊文)導報記者昨日獲悉,省衛(wèi)生計生委、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向全省發(fā)文,經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起,我省決定將第三代的“失獨”父母納入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范圍。 此次規(guī)定,我省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6個條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無存活子女;扶助對象獨生子女死亡前已發(fā)生生育行為,且現有第三代(不限年齡)。 據悉,根據2008年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印發(fā)的《福建省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意見》相關規(guī)定,我省第三代符合條件的“失獨”父母,可在各地現行的計劃生育優(yōu)惠政策基礎上,城鎮(zhèn)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家庭的夫妻,在女方年滿49周歲以后,由政府給予夫妻雙方每人每月一定標準的扶助金(子女傷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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