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雋 通訊員 楊舟 沈森河 李潔淼)在小區(qū)里騎電動車,速度也不快,誰知竟把人“撞死”。這事發(fā)生在福州的小徐身上,由于事后賠償了5.5萬元,且認罪態(tài)度良好,近日,經(jīng)臺江法院審理,小徐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
17歲的小徐家住臺江,去年12月10日早上8時,他騎著電動車駛出小區(qū)時,電動車左后部碰到了陳依姆,陳依姆當場摔倒在地,頭部著地。小徐趕緊下車,連同陳依姆的兒媳,將其扶起。由于當時并無大礙,陳依姆被扶回家后,小徐也安心離開。
誰料當天中午12時,陳依姆感覺身體不適,被送至醫(yī)院。次日上午,親屬放棄治療,陳依姆出院后身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陳依姆因顱腦損傷死亡。
事后,小徐到派出所自首。臺江區(qū)檢察院以小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向臺江法院提起公訴。
由于陳依姆生前曾患有直腸癌,且中過風,法官認為陳依姆的死亡,不光是小徐個人責任,還與陳依姆自身體質(zhì)及家屬放棄搶救有關。法院認為,小徐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由于其事發(fā)時未滿18歲,且主動自首,事后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5.5萬元,認定小徐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賠錢能免除刑罰 為什么?
10月13日,本報報道了《醉駕男子撞人后主動報警賠157萬免刑事處罰》,不少網(wǎng)民認為“有錢就能免刑罰”,而此案也與其情況相似,試問,法院這么判合適嗎?為此,東快律師援助團的兩名律師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福建遠見律師事務所的劉劍飛律師認為,法院這么判是正確的。人身傷害后,受害方無非最希望多拿些賠償,讓傷者能夠治療好。他稱,法律明文將肇事者賠償態(tài)度的積極性,納入量刑考慮范圍。若能積極賠償或者足額賠償,法院就能減輕或者免予刑罰。
“當然,并不是賠越多就罰越輕,從輕處罰也有一定的限度。”劉劍飛稱。
福建寬達律師事務所的王榮堅稱,將肇事者的賠償積極性納入量刑考慮,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我曾經(jīng)遇到當事人判了死刑,受害方一分錢拿不到的案例,這樣受害方并沒有減輕痛苦,經(jīng)濟負擔依舊很重?!?/p>
王榮堅稱,如果賠錢卻不減刑,很有可能肇事者就不愿意賠償,因為賠多少都一樣。司法審判最大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社會和諧,并非懲罰,給肇事者一個悔罪的機會,也讓受害者得到賠償減輕負擔,這才是雙贏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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