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評論:遏制“突擊花錢”需要“突擊審計”
財政部數(shù)據(jù)顯示,1~11月累計,全國財政支出56235.97億元。而據(jù)今年全國人大批準的財政部提交的預算報告,全國財政應完成支出76235億元。這意味著年底突擊花錢似乎在所難免,根據(jù)預算支出和已完成支出間的差額,僅12月一個月,全國財政部門要突擊花掉2萬億元。(12月13日《西安晚報》)
“年底突擊花錢在所難免”,無疑給人這樣的強烈暗示和印象——政府手中的錢“太多了”,以至于若非“突擊”,實在不易輕松花完。如此暗示和印象,顯然讓人極感郁悶:眼下,國家亟須花錢的地方尤其是民生公共領域何其多——教育、醫(yī)保、養(yǎng)老、保障性住房,哪一方面不大量缺錢,何至于還會嫌錢多,需要“突擊花錢”呢?
然而,“年底突擊花錢在所難免”確乎又是不爭的事實,幾乎已成了每逢年底就會定期發(fā)作的頑疾。而所以如此,原因其實也很簡單,一言以蔽之,也即目前我國預算法治程度嚴重不足。這表現(xiàn)在,一方面,在預算編制、審查的源頭,我們的預算顯得極為粗放簡陋,且缺乏必要的公開透明度和可監(jiān)督性。比如,一個預算項目,究竟需要多少開支,往往欠缺精確、細化的科學計算,常常是大而化之、含混籠統(tǒng)地在粗線條編制,同時,預算文本又難以完全公開透明、并接受嚴格充分的民主審議。于是,預算單位不僅十分愿意也完全有可能虛報虛高的預算開支金額,而既然開支本身就是“虛”的、名不副實的,那么,亂花、突擊地花,當然就是必然的——有道是“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
另一方面,在預算執(zhí)行、跟蹤督察環(huán)節(jié),我們同樣也缺乏富于效能、行政效率以及保證這種效率所需的相應懲戒規(guī)制。應當承認,“年底突擊花錢”中的許多錢,并不一定都屬于不正當?shù)摹皝y花”范疇,而是屬于依據(jù)預算安排,早就應當花出卻沒能及時按計劃花出去的錢。比如,一季度本該花的錢,由于行政效率低下,拖沓遲滯到二三季度才花,而二三季度的錢又積壓到年底,最后,為了按時完全預算計劃,不得不“年底突擊花錢”。
我們知道,在現(xiàn)代法治的語境下,政府預算實際上就是關于政府花錢的法律,那么,嚴格執(zhí)行預算,也就是嚴格執(zhí)行法律。而這里的“嚴格執(zhí)行”,顯然既包含數(shù)量金額上的嚴格,也包含質(zhì)量、時間進度上的嚴格。這意味著,無論是預算開支數(shù)量上的虛高,還是預算執(zhí)行上的拖沓延誤,實際上都是一種預算違法行為,理應得到嚴肅的責任追究。
遺憾的是,目前我們的預算管理體制、預算法治現(xiàn)狀,還遠遠沒有達到這種嚴格程度。一方面,預算本身往往就不精確、具體,給預算單位留下太多自由操作、靈活支配的空間。另一方面,預算即使沒有得到嚴格執(zhí)行,只要沒直接揣進個人的腰包,哪怕是存在挪用、浪費等情況,頂多也就算個“違規(guī)”問題,不大可能被追究多少法律責任。如國家審計署對2008年中央預算執(zhí)行的審計顯示,“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資金40.5億元,損失浪費問題4.67億元”,但處理結果卻僅是行政層面的“認真整改”和威懾力度有限的“政紀處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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