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曾經轟動全國的安徽“仙人掌案”,昨天因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致歉公告,再次出現在世人面前。除了這樁案件以驚人的逆轉劇情重新定性,人們更因安徽高院的登報致歉這一“罕見”插曲, 感受到了法治的人性與進步。 刊登在9月7日《亳州晚報》上的這份公告表示,為“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向他們賠禮道歉。不論是出于省高院主動還是被動表態(tài),作為全國首例,法治的進步意義已經擺在這里了。當有錯必糾成為法治中國社會對于公正公平常態(tài)性期待之后,糾錯致歉、并且以登報的形式公開致歉,無疑是進步之上的更進一步,確實值得點贊。 從罪重至死,到最高院發(fā)回重審后的2014年10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邱超等19人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這不只是一個合法與犯罪之間的簡單區(qū)別,更是一個生與死的界別。作為司法機關,在這么涉及人命的大案面前,撇開亳州中院的胡亂判決暫且按下不表,安徽高院的復核,顯然是出了紕漏的。如果不是死刑復核新制度的設置,如果不是最高法發(fā)回重審,這個案子想翻的可能性已經非常有限,即便以后會翻,這個人頭在以往早就落地了。因此仔細回味起來,依然令人一身冷汗。 安徽高院此次在亳州當地晚報刊登公告,給全國的司法部門做出了應有的樣子——對于事關公正公平的嚴肅法治,光知錯即改還不能算作真正的到位,應該為自己的錯誤,敢于放下身段,向當事人作出懺悔式的致歉。 這是對法治的敬畏之心,是對程序正義的應有身段。民眾點贊,只是對“中國首例”的擊掌鼓勵,并不意味著感恩流涕。事實上,這次冤假錯案,帶給當事人的傷害、帶給法治的傷害,已經是客觀存在的。道歉公告已經無法徹底消除這場嚴重錯判帶給社會的負面影響,頂多是把影響減少到能夠為當事人、為社會所愿意接受的程度。在這個案例的背后,其實暴露的不只是哪一級法院、哪一個部門單方面的問題,更是反映出圍繞這個案件的公檢法三個機構在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機制上的人為缺失。 這起案件,之所以能夠以顛覆性的翻案來了結,表明從頭至尾就是一個冤案。為什么三方機構沒有一方發(fā)現問題,到了省高院也沒發(fā)現問題,結果到了最高院,一眼就看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審判程序沒有傳全案被告人到庭”等重大漏洞?這里面是純粹的集體“技術”失誤,還是有著人為的因素?這些,相關致歉公告都未能給出解釋。 有錯即改,是司法體現公正公平的基本底線,但是判決的錯誤,與造成判決錯誤的錯誤,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因此,民眾期待安徽高院在拿出了致歉誠意與勇氣的同時,能夠對這起案件造成錯誤的責任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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