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辦證難光靠“不開證明”夠了嗎
2015-10-29 18:34:50??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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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開個無犯罪記錄證明怎么這么難?”日前,市民林先生反映,他要考出租車司機上崗證,被告知要提供3年內(nèi)無犯罪記錄證明。而他到戶口所在地晉安區(qū)新店派出所開證明時,卻被告知要出具公函才能辦理。(10月29日《福州日報》) 指望以不出具證明來打破“證明難”是懶政 一邊是群眾辦理相關事項時必須持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另一邊卻是有關派出所不出具該證明,讓群眾處于兩難境地。公安機關作為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公民的戶籍和違法信息有收集保管的權力。公民向外界證明自己沒有違法記錄時,只能要求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別無他法。同時,公安機關既是管理部門,也是服務機關,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其履行服務職責的重要內(nèi)容。而且,根據(jù)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民有權利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該政府部門掌握的屬于自己的信息,公安部門沒有理由予以拒絕。 證明難、證明濫問題確實是降低民眾辦事效率,增加群眾辦事成本的頑疾。但破解證明難,首先應理順權責關系,分清哪些事項需要證明,哪些勿需提供證明,并明確證明責任由誰承擔。簡而言之,必須先解決并清理要求民眾提供證明的事項,才能再談取消不出具證明的話題,否則就是主次不分,打錯板子。 指望以不出具證明來打破證明難,實現(xiàn)便民利民實則是顛倒主次關系、開錯藥方的懶政,也是讓群眾為政府部門的失誤買單的荒唐做法。在部門利益仍然存在,信息共享尚未實現(xiàn)的背景下,出具證明就是有關職能部門必須承擔的服務職責,不能輕易取消,否則就不是便民利民,而是刁難群眾。[詳細] 其實,“有罪推定”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理應杜絕 作為一個用人單位,對一個陌生人了解更多的信息是必要的,特別是對出租車公司而言,未來職員有無違法犯罪紀錄是他們比較看重的,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信譽。所以,如果過分的苛責出租公司小題大做似乎也不合適。因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這種證明只能由本人去開,讓單位查詢會造成個人隱私更多泄露。也就是說,在當前的語境下,公司和員工之間對彼此的初步判斷只能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上,“有罪推定”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叫誰開都像證明“黑就是白”一樣的荒謬。 然而早在今年7月,民政部、公安部等多個部委就已接連下發(fā)通知,專門整治各領域濫開證明現(xiàn)象。其中,無犯罪記錄證明被明確列入公安機關不予開具的證明范圍。但是通知之所以難以得到實施,主要還是社會信任體系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希望隨著個人信用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和機構在面對類似的不必要的證明時也會越來越從容,這種“有罪推定”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理應杜絕。[詳細] 短評:建立信用信息查詢平臺才是便民之策 從市民林先生遇到的情況來看,是頒證主管部門不相信林先生是清白的,才索要證明,而不是林先生為了自證清白要求派出所出具證明。依理而論,應該是頒證主管部門主動去查證,而不應該讓林先生自己去“找證”。顯而易見,動輒要證明的成因,一方面是職能部門服務理念差,履行職責缺位,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作為行動指南,另一方面是不作為,一味轉嫁風險。為了自己的安全,把事情簡單化處理,將麻煩留給服務對象,以此逃避職責作為。 證明泛濫也是一個誠信建設問題。要想取證便捷,需要技術平臺支撐。如婚姻狀況、房產(chǎn)地址、戶籍、無違法犯罪、親屬關系等等,通過查詢信用信息統(tǒng)一平臺,就可以獲取相關信息資料,無需給服務對象找麻煩。技術保障是構建誠信社會的要件。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tǒng),有了信用信息查詢平臺,居民的證明困擾就解脫了。(張全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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