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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發(fā)生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令世人震驚。近日,復旦177名學生聯名寫請求信,為一審被判決死刑的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求情,再次引起輿論關注。

對于復旦學生的這一舉動,有人表示理解,也有人直指這些人是“法盲”,不該干預司法。我倒認為,這些學生不僅做法無可非議,而且精神可嘉。

這體現了學生的人性之善。他們并不是為林森浩脫罪,而是請求不要判決死刑立即執(zhí)行,再給他一次機會。林森浩罪不可赦,但該不該“以一命抵一命”,這仍有討論余地。這既涉及具體個案,也涉及死刑存廢問題。當前,慎用死刑的理念深入人心,已為司法理念所吸納。復旦學生的具體主張,合乎情理。

寫聯名信也沒有逾越法理,不必動輒斥為干預司法。所謂司法獨立依法判案,是要求司法不受輿論操縱,而不是要求輿論噤聲。這一點經常被人誤解。實際上,公民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司法有獨立判案的程序原則,二者并不矛盾。復旦學子的請求信,就是一種意見表達。以往,也有法律專家呈遞“專家意見書”。這些都不會(也不應)影響法院依法進行審判。

更值得重視的是,復旦學生從中體現出了一定的公共意識。投毒案發(fā)生于復旦校園,備受社會輿論關注,意見紛呈。對于這起公共事件,倘若沒有來自復旦校園的聲音,難免讓人感到遺憾。簽署請求信的學生,來自于復旦各個院系,體現了部分學生對案件的共同關注。這是他們參與討論這起公共事件的一種方式。還可以說,寫請求信是更為理性的一種意見表達方式。

當然,作為年輕學子,關注社會事務,推動社會進步,不能止步于校園之內。由于這一事件發(fā)生在復旦校園,學生更有感觸,更想表達意見,這不難理解。但如果學生們只是關心自己的身邊事,而對發(fā)生于校園之外的公共事件表示漠然,這就不能算是“家事國事天下事,事事關心”。復旦學生以聯名信方式表達意見,在以往非常罕見。這次被有些人批評,可能也有這方面原因。

大學生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除了發(fā)奮讀書,為未來積蓄知識的力量;大學生還應放眼社會,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訓練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大學生不能“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圣賢書”,否則就算不變成書呆子,今后也可能被時代的列車拋棄。

因此,對于這次復旦學生聯名寫請求信一事,其具體對錯或可放到一邊,從中體現出來的公共意識,則應加以贊許。只要循乎理性,訴諸法治,大學生應充分行使作為公民的權利,大膽地表達對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

能否為被告人求情2014-05-09 09:16

復旦大學的170余名學生,近日聯名上書法院,為校園投毒案兇手求情,引起輿論風波。

雖然有媒體認為這可能是嫌疑人辯護律師的計策,但法律認定需要講證據。上書學生意見只是各界眾多意見之一,主張判死刑和主張不判死刑的師生意見同樣值得尊重。有人擔心這會以“以民意裹挾法律”。但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案件此前已在社會高度關注下作出一審判決,歷經此番喧囂,相信二審時法院只會更加嚴謹地恪守法律邊界,審慎對待。

事實上,對投毒案兇手依法予以處罰是共識。以這一共識為基礎,不必也不應強求輿論一致,《請求信》從行文到內容的不當之處當然也可以批評,不過沒必要指責上書學生為“法盲加腦殘”,對公共事務表達訴求也是一種公民權利。上書學生中有一大部分是法學院研究生。就他們而言,這一案件既是一場感同身受的同窗悲劇,更是思考中國法治問題的沉痛實例。這一案件給高校和社會帶來的教訓需要永遠記取。無論案件最終如何判決,希望寫信的同學們未來能繼續(xù)救助和幫扶這兩個破碎的家庭,不辜負今天投入的熱情、遭遇的風波。

【回溯一年前的“復旦投毒案”,不正是因為生活中的彼此忽視對方,才有了今天這宗公案嘛?!?/p>

“復旦投毒案”波瀾再起。日前,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簽名的《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院,建議給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

消息一經媒體發(fā)布,即在網絡輿論場上掀起軒然大波,質疑者紛至沓來。僅在網易的該新聞頁面中,就有超過17萬網友參與互動,而且絕大多數站在了177名學生的反面,其中一則“同意維持原判”的簡短回復得到了網友最多的“頂”。

在性質上,網友的跟帖和頂帖也可視為一種公開“聲明”。那177名學生本意在請求法院不要對被告判“死”,卻換來了網絡輿論場上對判“死”的更多支持。僅從“救人”策略上看,堪稱完敗。

當然,網絡輿論場具有放大效應,易受情緒化表達的影響?;凇俺聊穆菪崩碚摚斁W上有多數人表達出對“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意見后,持不同觀點者通常會選擇沉默。對177名學生“聲明”的壓倒性質疑,在線下或許并不像在線上這樣激烈。

在一個多元化社會,對待個案判罰,乃至對待死刑存廢有不同看法,本屬尋常。正如177名學生發(fā)表“聲明”或向法院提出“請求”,均在其言論自由范圍內。在此案一審過程中,也曾有受害人的同學向法院提出希望“依法嚴懲兇手”的請求,法官還將之附卷存檔。請求法院“嚴懲兇手”之所以波瀾不驚,是因為這一請求凝聚了多數人的共識,符合多數人的樸素正義觀。要以其時的“嚴懲兇手”之請求,去觸發(fā)網絡輿情危機,幾乎不可能。就連這177名學生,也要由代表在回應中反復強調,“林森浩應該受到法律懲罰”,“我們只是單純希望不要判處‘死立決’”。

提出“免死請求”,是這些學生的權利,網民的反對同屬言論自由。

面對網上的輿論洶洶,有參與聯署“聲明”的復旦學子感到委屈。但他可能不曾想到,公開建議“給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事實上已構成了對受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既有心要解決受害人父母將來的養(yǎng)老難題,為何不試著去跟受害人近親屬接觸,以了解他們的想法?

只需簡單換位思考,就不難推斷,受害人父母很難接受殺害至親者的“照顧”。這177名旁觀者的“寬容”僅對自己有意義,卻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受害人家屬的感受。黃洋的父親黃國強就公開表示不接受請求信的內容,也不認同“林森浩不是一個極為兇殘的人”的說法。

在受害人家屬開啟寬容之門以前,其他人要論理說法,只要不妨礙司法裁判,自可行使其言論自由。若公開的言論涉及到已經逝去的受害人及其在世的親人,請給予起碼的尊重。須知,言論自由也有邊界,法律之外還有道德法則。回溯一年前的“復旦投毒案”,不正是因為生活中的彼此忽視對方,才有了今天這宗公案嘛。

今年2月,備受關注的復旦投毒案,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死刑。一審判決之后,復旦177名師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zhí)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并不接受請求信的內容。

在這封《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中,同學們認為林森浩不是一個兇殘的人,希望能給他一次機會重新做人,希望法院能夠慎重判決死刑。有參與簽名的學生表示,從人情的角度來說,黃洋的離開已經讓他們非常難受,他們不想再失去林森浩,不能為了懲罰一個人而必須剝奪他的生命。若是站在與林森浩熟識的同學的角度,從情感出發(fā),值得同情和理解他們。盡管如此,“求情”舉動引起了巨大爭議。

這種請求的方式并不罕見,而對社會影響力巨大的案件進行司法裁斷上的爭論,我們一點也不陌生。近年來,在數起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刑事案件中,都可見輿情洶涌。藥家鑫案、李天一案,到最近又因胡斌翻車事故而再度被推上輿論風口的“70碼”案,等等,無一例外引來各種針對案情裁斷的討論,輿論的積極性已經超越了“圍觀”。

求情也好,爭議也好,人們把自己對公正、道義、法理、情理、事理的各種理解,投射到案件的裁決之中,無形中也形成了輿論壓力。有人渲染被告人的身份,有人描述受害人的處境,有人強調“富二代”的標簽,有人得出“好人”的判斷,有人得出“惡劣”的認定,見解不一,態(tài)度各異,唯一的共同點是,人們都在心中裁決案情。

我們相信,公正裁決不受外界因素影響。但不可否認,把社會影響力、“民意”與司法裁決拉上關系,建立聯系,這已經是客觀存在的社會心理反映。聯署求情信,這177名師生不會不知道,這是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行為,他們在集體表達對法律、對司法裁決的見解。客觀公允地說,這種認識、心理并不罕見。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類似于“全村村民集體請愿”、“全校師生聯名擔?!敝惖募w行為,確乎被不少人寄予了希望,被當做一種可能有效的保留手段,用以表達“合情合理”的訴求。

在古代法時代,“法庭”就在人群之中產生,“法官”為群眾推舉德高望重者擔任,“法律”是大多數人心中的公義良知?,F代法律乃專業(yè)主義操作,職業(yè)法律群體以理性與良知操持司法機器,確保社會的公義良知客觀化、理性化、程序化,標準恒一,態(tài)度穩(wěn)健,是所謂“司法獨立”的要義所在。然而,這又是一個漫長的訓練過程。一次一次的司法裁決,一次次地向社會傳遞法律的訊息,什么是公義,什么是正道,什么又是程序公正,無不是一次次的演練與習得,最終以確立社會對司法裁決的絕對信任,人們相信司法的“專斷”,認同一切裁決之結果。在這個意義上,求情的一次次發(fā)生,卻是要讓人深思的。

我們無以否認各種求情與爭議,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社會心理反應。在根本的意義上,司法要讓人看到那些專業(yè)術語之外,普通人的常情常理早已灌入其中,不必置疑,無法求情,于是每一次司法裁決都是讓人無話可說卻充滿良知與情理的審判,法律之樹唯是常青。

2月18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一審判決之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zhí)行。受害者黃洋的父親表示并不接受請求信的內容。上海知名律師嚴義明認為,并不能確定請求信能否影響二審判決結果。(5月8號《京華時報》)

復旦大學生林森浩投毒案讓世人震驚,十年寒窗苦讀熬出頭卻因為性格不合投毒斷送室友黃洋同學的生命,自己將面臨的是生是死還是個未知數。

殺人償命自古一理,投毒案一審被判死刑,二審還沒開庭,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名簽署求情信,請求法院刀下留人,甚至稱黃洋同學的父母以后由他們共同盡孝。在筆者看來,這是多么樸實和天真的想法。面對生命應該理性,在感性和理性面前,情理不能替代法理,如果都去同情兇殘犯罪的人,那么死去的人就該無情了嗎?那么法律的威嚴沒有效力了嗎?再者,替黃洋同學為父母盡孝,想法有是善念的,可要真正做到這一點,恐怕還需時間來考證,畢竟,這是在深表同情之下發(fā)出的感言。

法律倘若因為一封求情信而放松標準,那怎么執(zhí)行法律的規(guī)定?把情與法推到對立面,這種態(tài)度是不恰當的,也是不善的。簡言之,我們不能用感性試圖傾斜法律的天平。

177名同學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同學們的心里慢慢地接受了黃洋同學的死,是無法改變逝者已逝的事實,從而用包容和接受林同學犯罪的事實通過訴求信請求法律寬恕,給林同學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想看到另一個家庭的喪子之痛。這些都是出于感性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是天真的。但法律是嚴肅的,不會因為177名同學的訴求就改變法律天平,畢竟,這不是社會課堂。

如果林同學當時有那么一點感性或者理性,也許事情就不會發(fā)生。他的冷血把室友的生命推向了終點,對方的父母能接受177名同學的求情嗎?從情感上來說,我們也不愿意看到林同學的生命走向終結,一名優(yōu)秀的學生風華正茂,前途光明,但是法不容情,自己的行為必須由自己來承擔。

【在林森浩是否該判死刑問題上,要求“殺人償命”是人情,基于惻隱之心的同情也是人情,而法院要做的就是依法做出契合正義的判決?!?/p>

據報道,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免死”請求信。請求信認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諒的,應受到應有的懲罰,“我們也不想干擾法院的判決,但是希望能從情理上講減輕對林森浩的判決”。

對復旦177名學子“免死”求情的舉動,許多網友并不認同,有媒體評論還指出,“幾乎觸犯了眾怒”。

針對林森浩的投毒殺人罪行,一些網友認為應當“判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當然沒什么不可理解。但如果進而憤怒至對“免死”觀點大加鞭撻,那未免有些過激,不僅不合乎“尊重不同觀點”的言論之理,恐怕也罔顧法理與人情的復雜交織。

林森浩故意投毒殺人,悖逆人情,不容姑息,當依法追責。但在此前提下,復旦學子對同樣也是人的林森浩可能面臨的死亡,報以“惻隱之心”,本也合乎人情考量。如果挾恨要求“殺人償命”是人情,那“物傷其類”的惻隱同樣也是人情。

事實上,在許多案件上,情與法的糾葛都無法避免。而司法也很難完全擺脫輿論“沖擊波”,本質上,“法律無法遠離‘看得見的人情’”,但要保證公正,它就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并對蕪雜的輿情做到“兼聽”而非“偏聽”。

說到底,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不應偏聽一方訴求,而應努力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做出契合司法公正的判決。就該案而言,無論是要求判林森浩死刑的,還是為其求情的,都有其合理成分。而法院方面該做的,是終審時本著少殺慎殺的寬嚴相濟精神,堅持依法審決。

□張貴峰(職員)

日前,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隨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建議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并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177名學子表示,希望國家、社會、法院綜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給林森浩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5月7日《法制晚報》)

對此,有人說“喪盡天良的不止罪犯一人,還有177人”。有人說“這樣的學生簡直是渣滓”。有人感嘆“悲哀,整個復旦的悲哀”。有人怒斥“給林森浩一個機會,誰來給黃洋一個機會”。還有人質疑“肯定是律師出的餿主意”。

簽名的同學認為黃洋已經去了,林森浩被判死刑也無法讓黃洋回來,而林活著可以贍養(yǎng)黃洋父母。曾經,有一位母親,就在法庭上為殺害自己獨子的兇手這樣求情,“我今天想跟法庭說,能夠輕判他就輕判他吧。都是父母養(yǎng)的,我的兒子已經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兒子也活不了了?!?/p>

這種話從被害者母親嘴里說出,讓人震撼與感動??蓮耐抖菊咄暗淖炖镎f出,卻顯得“站著說話不腰疼”。這些同學原本可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他們?yōu)槭裁匆跋箵胶汀??何況多位律師及專家已經表示,請求信對二審量刑的影響可能性不大。

這117名學子的求情信,無論在法律層面有多大意義,至少在道德與情感層面,都是一種親情的擔當。無論怎樣罪大惡極的殺人兇手,也是一條生命,任何生命的即將離去,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是一件值得慶賀的“喜事”。這117名學子想要為他們曾經的同學“做點什么”,我認為這種情感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說辯護律師為殺人犯辯護,是一種職業(yè)一種工作。那么復旦學子為向同學投毒的兇手求情,也絕不是“多管閑事”,更不是“喪心病狂”。站在他們的立場,他們做了自己覺得應該做的事情,我們不應該為此咒罵為此痛斥。情與法的沖突背后,不妨讓法律的歸法律,讓情感的歸情感——我們相信法律的公正,也不唾棄情感的價值。

□ 舒圣祥(湖南 媒體人)

2月18日,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一審判決之后,復旦177名學生簽署請求信,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zhí)行。4月20日,部分學生又向法院遞交了一封“聲明書”,表明“請求信”是學生真實意愿的表達,希望法院傾聽其心聲,考慮其訴求。(5月8日京華時報)

據報道,參與起草《關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的還是復旦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生,上書的目的是想通過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向法院表達自己的意見。他們也認為林森浩的罪行是不可原諒的,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林森浩在學校做了一些好事,不是一個兇殘的人,從情理上講,希望能給他一次機會重新做人,請求法院不要判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林森浩是不是兇殘的人?其殘忍的舉動已經證明了一切。不兇殘何以投毒?不兇殘,為何不及時制止同窗黃洋喝水?不兇殘,當黃洋不明診斷之際,為何不盡快說明真相?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復旦學子聯名上書是感情沖昏了理智。

高校惡性傷害事件,復旦研究生投毒案不是孤例。1994年,清華大學女大學生朱令鉈中毒,同宿舍同學有投毒嫌疑,至今未結案;2004年,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為和室友打牌口角,新生不滿將舍友及相關同學殘忍殺害;2007年,中國礦業(yè)大學學生常某與同學關系緊張,向同學水杯中投毒,3名同學中毒。

同窗之情,如同手足。同室操戈,有悖人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邱建新認為:投毒者林森浩是優(yōu)秀高等學府頂尖人才,過于追求成果、效率,忽視了人和人之間最基本的情感互動交流。

如果說復旦大學研究生之死,暴露了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問題。那么,復旦學子聯名上書,折射出高等教育的失敗。眾所周知,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進步追求的共同價值取向,也是衡量法制社會的重要標準之一。法律一向被視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大學生為一個殺人犯求情,難道不是在縱容犯罪?

習近平總書記5月4日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寄語大學生:青年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中特別希望青年人“要明辨,善于明辨是非,善于決斷選擇?!币獦淞⒄_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掌握了這把總鑰匙,一切是非、正誤、主次,一切真假、善惡、美丑,自然就洞若觀火、清澈明了,自然就能作出正確判斷、作出正確選擇。

當今社會是一個思想多元、價值多元的時代。談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常會被一些人嘲諷。殊不知,價值觀好比人生的導航儀,不僅指引人生前進方向,也決定一個人能走多遠。導航儀出了問題,人生偏離了航向,還能走得遠嗎?

復旦研究生投毒悲劇、復旦大學生聯名上書為林森浩求情,都反映出大學生價值觀教育亟待加強和改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全社會為之共同努力。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更要帶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林森浩踐踏了神圣的法律,就要為之付出應有的代價。惟其如此,公平的陽光才能普照大地。

近日,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司法審判有了結果,但對此事的反思還需深入。怎樣的“土壤”造成了高智商年輕人的人格畸變?什么原因讓一些年輕人總是懷著“局外人”的心態(tài),冷眼看待親情、友情甚至生命?

名校、醫(yī)學生、投毒……一系列的“元素”讓這起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被放大,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有人認為這只是一起極端偶發(fā)事件,其實不然。

近期新聞報道中就有類似的駭人聽聞案件:今年除夕,四川省綿陽市三臺縣某村,一名15歲少年因一點瑣事,把鄰居家2個女童殺害了,殺人后,他竟然還去這戶人家若無其事地吃花生。

另一起案件是,一名20歲出頭的外地來滬打工青年,為還賭債,竟將鄰居的孩子騙走并殺害,之后向孩子家人索要贖金50萬元。

雖然這幾起案件當事人的身份角色不同,他們中有的是頭戴“光環(huán)”的名校大學生,有的是游蕩在鄉(xiāng)間的留守少年,有的是進城打工的年輕人,但內心深處有些東西卻極為相似,比如自私、極端、殘忍,以及冷靜表象下可怕的冷漠。

這不由讓人想起法國作家加繆《局外人》中的主人公,一個名叫默而索的年輕人。安葬母親時他漫不經心仿佛在“局”外,后來迷迷糊糊殺了人,也仿佛置身“局”外,甚至對于法庭上的辯論也不關心,好像與己無關……當個人的價值觀與社會長久背離,那么無疑他就成為這個社會的“局外人”。生存的荒誕與虛無感之下,如果集聚起一股戾氣,進而演變成一種攻擊行為,那就可能制造出社會災難。

新聞可以“逐熱”,然而我們更需要對于這起投毒案進行“冷思考”。許多問題有待求解:怎樣的生活環(huán)境和人生軌跡,造就了這些與社會主流價值觀“割裂”的年輕人?城鄉(xiāng)差異、生活貧困、親情缺失,抑或是家庭過度保護和過高期望值,哪些給青少年成才帶來不利影響?對于并不豐美、甚至“貧瘠”的成長土壤,家庭、學校、社會應如何想辦法去“修復”?包括小學、中學、大學在內的各級各類學校,是青少年成長的重要土壤,學校應該怎樣擺脫應試教育的思維,真正把對學生的人格塑造、心智培養(yǎng)放在重要位置……

對于個人而言,我們在關注這些案件時也并非是純粹的 “看客”。其實,“局外人”心態(tài)和現象并不鮮見。性格內向、自卑或自負的人,都比較容易成為“局外人”;外鄉(xiāng)人在繁華大城市、差生在課堂上、新員工在單位里,都可能在某個階段成為“局外人”,引發(fā)一些不適甚至不滿。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情緒管理和心理調適,而不是任由壓抑、負面情緒積淀影響自己的身心健康,甚至最終爆發(fā)傷及他人。

在復旦大學投毒案一審宣判前,被告林森浩接受了央視專訪。林森浩告訴記者,對于自己性格中的“矛盾”,他自己都無法解釋。他認為,這次做的這個卑鄙的事情,可能與自己做事情不計后果的習慣有關。思維的方式,做人的底線,都是需要學習的,可林森浩說自己卻沒有這種底線的學習。他說,“思維方式是我能力上的弱點”,“這10個月想得最多的就是改善自身的性格,思維方式”。

這種教訓非常沉痛,也讓人非常納悶,我們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教師、家長,為什么都沒有將這種最基本的人文素養(yǎng)、人文價值以及底線意識教給孩子們?林森浩當然罪孽深重,但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又何嘗不是個教育受害者呢?所以,“看守所這10月一直讀文學經典,這是自己的欠缺”,他要補上這一課。

我們的教育也需要認真補課,不管是何等崇高的人生規(guī)劃,都不能將技能、專業(yè)、能力發(fā)展放在唯一的位置,都不能成為愛因斯坦所謂的“專業(yè)狗”,而忽視了作為一個人應該擁有的最起碼的信仰和能力,比如應該有愛,有責任,懂得體恤,比如應該將“突出人是主體的原則”的人文精神放在重要位置,“強調人是目的的原則……突出人高于物、貴于物的特殊地位,強調精神重于物質,人的價值重于物的價值,生命價值優(yōu)先的人道主義原則和人本主義原則;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強調相互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的原則”。涵養(yǎng),培養(yǎng)孩子在人性、情感、欲望、情緒、人際關系等方面的素質和能力。

這些為人價值最大化的教化,也許不能帶來卓越的技能提高,但是,卻是必然的生存能力和思維。畢竟,生活不是單純依靠“邏輯”就能解決的,人類的共識、以人為本、敬畏生命,才是最基本的處理原則。

著名教育專家朱永新早就指出:中國教育發(fā)展最大的危險是人文精神的缺失??煽纯串斚?,這種現狀并沒有明顯改觀,大多數的理工科學生對涵蓋人文知識方面的讀物或學科并不十分感興趣,他們習慣與熟識的還是理性的思維和學習。大多數學生在選修課程時往往傾向于選擇宇宙探秘、職業(yè)規(guī)劃、事業(yè)管理等專業(yè)、興趣取向明確的課程,而很少會選擇大學語文、美術欣賞、影視賞析等人文文學色彩較重的專業(yè),就算選修了這些課程的學生也表示目的是為了學分。另外,在課外讀物的選擇上,理工科學生往往偏向于懸疑推理、探索探秘類的書籍,而對中外名著類書籍卻無人問津。

人文素養(yǎng)的匱乏、不足,不僅影響創(chuàng)新能力,對于思維認知、道德認知,也是一種嚴重誤導,直接造成了有些大學生道德品質低下、行為粗鄙、學風不正等問題。有了不良的思維慣性和道德慣性的驅使,也就容易弄出讓人不解、充滿矛盾性的教育極端事件。

就像今天的林森浩,面對記者的采訪,一直非常平靜。對同學的死亡無動于衷,毫無懺悔和謝罪感,這何嘗不是一種讓人害怕的冷酷呢?敘述投毒的過程“給人的感覺就是或者不是發(fā)生在他身上……他是在進行一個實驗,而沒有把對方當成一個活生生的人去對待”。冷血和冷淡,怎么不出大問題呢?

補上人文底線這一課吧,我們的家長、家庭和教師,積極行動起來,在課堂、班會、公共講座中,多進行人文素養(yǎng)的熏陶和感染,讓學生成為美的體驗者、高尚的追求者,不要陷入“專業(yè)化崇拜”中,失去了正確的發(fā)展方向。

雷泓霈(河南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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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罪成立,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害人黃洋的家屬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林森浩的家屬則表示不相信他是殺人兇手,將提起上訴。宣判前,林森浩接受記者采訪,講述了案件始末和內心的想法。(《中國青年報》2月19日)

這一案件自從去年4月以來,持續(xù)引發(fā)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許多人想當然地以為,正是由于我們的大學教育的種種問題,比如長期不注重對學生進行人文教育,不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沒有做好學生工作,所以才讓血案不幸發(fā)生,導致被害者死亡,施害者也終將難逃死刑嚴懲。因此,呼吁大學應該立即反思,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

問題是,這起投毒案,真需要如此“深入”解讀和評論嗎?許多人會不假思索地說,當然需要,因為這一案件發(fā)生在大學,尤其是“985工程”國家重點大學復旦大學,而且1995年發(fā)生的清華大學鉈投毒案,至今都還沒有偵破。在這些人看來,這兩起性質可能很類似的投毒案,必須要引起全國所有大學的高度重視,一方面要引以為戒,另一方面要亡羊補牢。

冷靜地想一想,我們就不難發(fā)現,對于復旦大學生投毒的個案進行連篇累牘的報道和解讀,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學屁股上的評論,并不一定妥當。首先,中國大學的學生這么多,發(fā)生一兩件投毒案,從概率上來看很小。正所謂“林子大了,什么鳥兒都有”。而放眼全球,在其他國家的一些名牌大學,也發(fā)生過在校生對同學和老師施加的各種各樣的傷害案件,并不唯獨我國的復旦和清華。其次,這些個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時沖動或長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大學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我們不能以偏概全,因為這些極端的少數個案而臆想在校大學生中還有許多潛在的犯罪念頭在蠢蠢欲動,因此就呼吁大學全面排查,深刻反思自己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問題。

大學雖然有問題,但就此案件而言,我認為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只是它發(fā)生在著名的復旦大學而已。

如把它當做一個典型案例,沒完沒了地報道、評論,搞得大家緊張兮兮,使得同學之間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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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新華社記者裴鑫攝

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該院18日就復旦大學醫(yī)學院研究生投毒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起投毒,兩條人命,讓人扼腕嘆息。

回顧整個事情的過程,不難發(fā)現,投毒者和被害人之間并沒有尖銳的矛盾,只是在生活瑣事中“互相看不慣”。就是這樣雞毛蒜皮的瑣事,最終導致一起投毒慘案的發(fā)生,給兩個家庭帶來巨大的傷痛。

生活瑣事演變成投毒血案,反映的是部分大學生心智不夠成熟,智商很高、情商很低。大學生學習知識固然很重要,但還要學會起碼的處理人際關系的本領,這其中重要一條就是要寬厚容人。

寬厚容人是要改變以自我為中心的態(tài)度。不少大學生是獨生子女,在家受到長輩們的寵愛甚至是溺愛,天然地形成以自我為中心的錯誤認識。這樣,當與從五湖四海來到一處的朋友相處時,小小的分歧就會引發(fā)矛盾沖突,既讓別人感到不舒服,又讓自己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

寬厚容人要學會接受不符合自己預期的事情。不同的人生活環(huán)境和成長經歷不同,對事情的看法和態(tài)度自然也會有差異。遇到不符合自己預期判斷的事情時,要學會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從對方的角度看待問題。能容忍不同觀點的存在,寬容對待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和事,就是心智上成熟的表現。

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我們不要求大學生世事洞明、人情達練,但最起碼的社會道德要求和人性底線必須得遵守。

被害人永遠離去,投毒者被判死刑,復旦投毒案中沒有勝利者。生活中的事情遠比教科書中的知識要復雜的多,大學生要養(yǎng)成自己處理復雜社會問題的能力,學會寬厚容人,不讓這樣的悲劇重現。

(作者系新華社記者)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4月25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準逮捕。經上海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瑣事與黃某關系不和,心存不滿,經事先預謀,3月31日中午,林某將其做實驗后剩余并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4月1日上午,黃某飲用飲水機中的水后出現中毒癥狀,后經醫(yī)院救治無效于4月16日去世(4月26日新華網)。

就在復旦大學黃洋同學被室友飲水機投毒不治身亡的同一天,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兩名同學,也因在宿舍內玩游戲發(fā)生口角并大動干戈,其中一名同學被刺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同樣都是大學室友,一個將同學毒死,一個將同學刺死,我們不禁要問:現在的大學生們到底怎么了?為什么都變得這么殘忍?事實上,曾經發(fā)生過的類似案件還有很多。大學校園內同窗室友間的殘殺事件,出現頻率如此之高,并直接以剝奪他人生命作為目標,究竟是為什么?

這顯然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至今無人知道,林某究竟是基于何種動機毒死室友,“因生活瑣事與黃某關系不和”究竟能瑣碎到什么程度?熱衷“挖糞”的媒體,除了挖出“平攤水費起爭執(zhí)”這樣的小事,似乎也沒能挖到什么“猛料”。也許,就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同學那樣,只是因為玩游戲時不愉快的口角,或者一些無謂的生活小事。當年馬加爵殺害四名同學,不就是因為一次打牌時吵架嗎?大學校園內的類似慘案,所謂“動機”恐怕大多如此。想一想,大學同學之間究竟能有多少深仇大恨?

大學生們無疑具有一定的學識,可惜很多人沒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既不尊重別人的生命,也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我們的教育從小就缺了這一課。在復旦大學投毒事件中,高智商犯罪的特征非常明顯,如果不是“一個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種化學藥物”,也許等到黃洋去世警方都無法查出究竟是何物中毒。但愿媒體不要詳細報道這種化學藥物,因為這樣可能會有更多效仿者出現——1995年清華大學朱令鉈中毒事件之后,鉈鹽就常常被用于投毒。

此刻,我最想說的是兩個字:寬容。事實上,類似校園慘案的發(fā)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學生沒有學會寬容別人。僅僅因為“其實我打牌沒作弊”那點委屈,就失去了理智。如果寬容的品質不存在,沖動的戾氣就有可能爆發(fā)。胡適說過,“寬容是一切自由的根本”。多一點對別人的寬容,我們的生命中就會多一點空間,用以容納對他人生命的尊重。當然,寬容的要義不只是呼吁別人寬容自己,而是要從自己寬容別人做起,哪怕他是一個投毒殺害同學的兇手——其實,林某何嘗不是一個不寬容的受害者?

2007年美國弗吉尼亞校園槍擊案后,學校悼念儀式上不僅給32名遇難學生點燃了蠟燭,也給學生兇手點燃了蠟燭。在復旦投毒案后,媒體不約而同地只用“林某”來報道,而不再像當年那樣瘋狂地報道馬加爵。這也許就是一種寬容的進步吧?寬容是我們的社會最為需要的品質,同時也是消除社會戾氣最重要的消毒劑。在對悲劇的反思中,我們要大聲呼喚那些缺失的寬容,同時也要寬容那些不會寬容的人,就像馬克·吐溫說的:紫羅蘭把它的香氣留在了踩扁它的腳上,這就是寬容。

發(fā)生在復旦大學的校園投毒案讓人心痛,被害者不治身亡,看著照片上他那張充滿陽光的臉,看著家屬悲痛欲絕的神情,還有同學們痛哭的場景,人們無不唏噓。投毒嫌疑人已被拘,同樣是一個本來前途光明的年輕人。對這樣一個殘忍的作惡者,人們已經恨不起來了,人們更多只是惋惜,投毒殺害了同學之后,他自己也毀了。面對這場悲劇,人們心中畫滿了問號,到底有多大的怨恨,到底是多么扭曲的心靈,才讓他作出這種極端選擇。

最新報道顯示,復旦投毒案嫌犯學業(yè)優(yōu)人緣好,作案動機不明。雖然事實還不是很清楚,但媒體習慣性的反思已經開始,有評論反思“投毒疑案提醒關注寢室關系”,有媒體討論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現在還不知道投毒的真正原因,隨著嫌犯的交待和事實的浮現,這類有針對性的反思會更多。

這些反思不可謂不深刻,討論的也都是實際存在的問題,比如大學的寢室關系和學生心理健康問題,都客觀存在??勺屓烁械綗o力和無奈的是,一出問題,一有極端命案,各種貌似深刻的反思都來了,但在不出命案、未釀悲劇時,人們對那些客觀存在的問題卻缺乏起碼的嗅覺,很少有人感覺到問題的存在。對校園心理問題的討論,隔幾年就會討論一次,梳理一下這種討論的時間點會發(fā)現,每一次討論都發(fā)生在一次震驚輿論的極端事件后,馬家爵案后深刻反思過,清華學生劉海洋向熊潑硫酸后討論過,校園鉈中毒事件后爭論過。

與不斷重復的悲劇相伴隨的,是這種不斷重復的事后深刻反思。輿論對校園問題的意識,似乎只有這種極端命案才能喚起。

復旦投毒案后,這幾天媒體開始扎堆報道發(fā)生在其他地方校園中的類似現象。有媒體報道,南昌航空大學宿舍發(fā)現一具腐尸,死者身份尚未確定,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中新網報道,4月16日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金城學院兩名學生在宿舍內因為玩游戲發(fā)生口角并大動干戈,導致一名學生搶救無效而死亡。類似新聞扎堆發(fā)生,這不是巧合,而是一種輿論現象,我稱之為“新聞連鎖效應”。很多新聞發(fā)生后,會在其他地方接連發(fā)生類似事件,比如廣東報道了勇救落窗女童的“托舉哥”后,各地會接連出現很多本地版的“托舉哥”。一個地方曝出“大風刮走鈔票遭哄搶”后,各地相繼會曝出類似新聞。南京有了彭宇案,各地相繼會曝本地版的彭宇案。

并不是類似事情碰巧都湊到了一起,而是某件事觸動輿論神經而成為熱點新聞后,提起了媒體的問題意識,努力尋找類似事件去挖掘新聞。每一個引發(fā)輿論震撼的極端事件發(fā)生后,都會產生類似的新聞效應。與之伴隨的另一個現象是,人們是很容易健忘的,當復旦投毒案很快淡出人們視野時,深刻反思過后的人們,又對類似問題失去了嗅覺,需等著下一次悲劇重演時才能重新喚醒。

我知道,除了反思和“新聞連鎖效應”,觸目驚心的復旦投毒案還會讓官僚體系運作起來:某部門發(fā)通知要求高校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某部門要求輔導員要積極干預寢室關系,各大高校以此案為教訓討論人格教育,個別高校還會借此新聞效應弄個制度創(chuàng)新。可是,復旦投毒案的觸動效應不會持續(xù)太久,沒多久大家又忘了。一輪運動后,除留下一堆通知和文件外,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

這個遲鈍的問題感應機制上,不僅有媒體、老師和學校,還有學生自身。我在幾所大學兼職教評論課,每學期都會布置一次作業(yè),讓學生評論校園內的問題。復旦投毒案發(fā)生后,我專門翻了一下幾屆學生的作業(yè),沒有一個寫過心理健康、人際關系、寢室關系的評論,寫的多是如占座、選課、考試、找工作之類的顯性問題或宏大問題。他們對自己身邊潛伏或自己身上存在的真問題也缺乏敏銳的嗅覺。

自復旦“投毒”案披露以來,多家媒體通過采訪受害者、嫌疑人親友,查訪他們的人生軌跡,為公眾提供更多信息,努力還原悲劇的背景。不過,也有觀點認為:新聞報道“未審先判”,直接定了目前被警方刑拘的林某的“罪”。

客觀說,本案影響巨大,不能保證所有表達都妥當、準確。但那種以為終審之前,媒體就不能介入調查、否則就是“未審先判”,則是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機械的理解。

新聞報道不等同于司法判決,不能以司法判決的標準,取代新聞真實性標準。法學家朱蘇力曾在《犯罪、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確》一文中專門探討過這個問題:在判決前,一個被強奸的女子就不能說強奸者是“罪犯”,只能說他是個“嫌疑人”?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對象僅僅有“嫌疑”,不確認他是兇手,為什么還要起訴他呢?但不起訴永遠不能確認他是兇手……這似乎進入了死循環(huán)。

其實,無罪推定的意義在于:司法機關在判案時不能先入為主地認定被告人是罪犯,而要以證據來證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證據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能判決無罪。無罪推定是一個司法原則,不能無原則地泛化到新聞報道,乃至口語表達中。

申言之,公眾知情權與無罪推定應有平衡,不能把公眾知情權污名為“窺私欲”。一方面司法機關應依法主動披露案情進展,另一方面,在不影響案件偵破審判、不傷害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媒體有權實事求是地對案件、背景做出調查報道。十多年前的朱令案,如果當時輿論監(jiān)督發(fā)達、警方辦案透明,即便無法破案,也不會留下太多蹊蹺,讓當事人終身難以洗脫猜疑。

知名學府曝出投毒案,公眾有理由震驚、憤怒,也會對大學生心理健康、寢室關系、醫(yī)學生的壓力等進行反思,雖然未必與最終披露的案情嚴絲合縫,但人畢竟是一種會反思的動物;我們不但求真,也同時求善求美。在悲劇面前,我們敬畏真相,也敬畏良心:讓法律的歸法律,輿論的歸輿論。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