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對戶外探險者承擔救援義務的同時,探險者也應履行相應的備案義務,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等告知有關部門】 11月17日,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西安開幕?!蛾兾魇÷糜螚l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等提請會議審議。該草案擬規(guī)定,在沒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區(qū)游覽路線以外的地方,組織開展穿越山嶺、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險性的健身探險旅游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并應當提前5日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名單、保障措施、應急方案等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備案。違反該規(guī)定的,將受到相應處罰且應承擔民事責任(11月18日《華商報》)。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驢友形式組織的戶外探險越來越成為部分人的愛好。然而近年來,超出景區(qū)游覽線路進行探險并導致危險發(fā)生的事件屢屢出現,給參與者帶來了極大威脅乃至人身傷亡。而且,發(fā)生危險后,由于遇險者所處地理位置的不明確,通信的不暢,增加了政府部門的救援難度和救援成本。據報道,10月5日,17名驢友擅自進入廣西長灘河自然保護區(qū)露營與外界失聯。隨后當地組織上百人,花費十多萬才將17人救出。甚至可以說,凡是有驢友遇險的情況,無不需要政府部門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來救援。因此,要求野外探險組織者提前5日將相關情況備案的做法十分必要,而且,這一規(guī)定值得在全國范圍內加以推廣,甚至應上升到國家立法高度。 雖然近兩年中央一直在推行簡政放權,要求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政府盡量少干預市場。但是,要求探險組織者備案的做法不僅不違背簡政放權的初衷,而且是對戶外探險活動進行適當干預的必要措施。如前所述,戶外探險活動均是在正常景區(qū)以外進行的,有很多地段屬于高度危險區(qū)域,有的地段則屬于禁止進入的保護區(qū)。探險者擅自進入已屬違法行為,而進入人跡罕至的區(qū)域后,遠遠地超出了政府的預見能力和救援能力。 在法治社會,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享有權利就得履行義務,從來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政府對戶外探險者承擔救援義務的同時,探險者也應履行相應的備案義務,將活動時間、地點、路線、人員等告知有關部門,以便減輕政府的管理和救援成本。否則,任由戶外探險者毫無顧忌地隨意探險,進而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消耗大量公共資源和公共財政,這既是對納稅人的不公平,也是對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更是對因承擔搜救任務而陷入危境的救援人員的不尊重。因此,要求戶外探險者事前備案不是政府之手伸得太長,而是對任何人類活動均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的具體踐行。 根據草案規(guī)定,未依法備案的,將對組織者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但目前很多情況是野外探險活動遇險后有關部門方得知有人從事該活動,也即只要未遇險,不備案者就可能逃避處罰。這就要求有關部門在日常執(zhí)法中必須強化巡查力度,不放過任何違規(guī)者,不讓任何人心存僥幸。 當然,還應注意,備案不是審批,草案若通過,其具體操作時應避免備案制異化為審批制,并產生權力尋租的腐敗現象。此外,筆者認為,對未備案者,還應提高違法成本,譬如要求其承擔一定比例的救援費用。如此才能引導民眾理性探險,提高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安全防范及責任意識,讓戶外探險沿著法治軌道健康有序發(fā)展。(史洪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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